呂德文:“和諧拆遷”只是一廂情願
10月14日,昆明晉寧縣發生徵地拆遷衝突事件,近千名施工人員欲恢復因村民阻撓而長期停滯的項目,其中8人被扣押並被潑灑汽油,隨後百名村民持械前往施工地,雙方激烈衝突,施工方6人死亡,村民2人死亡。這是近年來衝突最為激烈的拆遷事故,在新拆遷條例早已出台,依法拆遷、陽光拆遷等“和諧拆遷”口號喊得震天響的今年,現實卻如此令人唏噓。這起事件充分説明,拆遷矛盾客觀存在;不顧實際地強調“和諧”反而是衝突的催化劑。

近年來,暴力拆遷事件比此前幾年已經大幅減少。
出於對無法遏制的暴力拆遷現象的警醒,基於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法理依據,中紀委監察部2011年3月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指出要總結各地的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及和諧拆遷經驗。2012年1月監察部發布消息,2011年全年全國共查處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問題1480個,責任追究509人。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嚴肅查處了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給予57人黨紀政紀處分和問責處理,31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顯然,2011年的拆遷還不夠“和諧”,不過,暴力拆遷事件已比之前的幾年大幅減少。
進入2012年,強拆致人死亡案件已甚少發生,12月1日,廣受關注的浙江温嶺最牛釘子户被依法拆遷,且補償標準不變,温嶺市政府事後認為,這得益於相關部門反覆耐心地勸導,直至做通思想工作,最終實現了協議拆遷、依法拆遷、和諧拆遷。人們似乎對遏制暴力拆遷充滿了想象,只是,暴力拆遷可能減少了,但釘子户與拆遷方之間的矛盾並不因此而減少,以至於拆遷中的暴力也不會就此消失。2012年9月21日,遼寧盤錦市興隆台區二十里村的被拆遷户王樹傑在阻礙市政公司施工的過程中,手持兇器威脅攻擊施工人員,前來執行公務的警察也被攻擊,王樹傑被執勤警察開槍打死。這並非暴力拆遷事件,但因為拆遷過程中仍然充滿着暴力血腥,受到了輿論的廣泛批判。人們顯然對和諧拆遷存在浪漫想象,和諧並不意味着拆遷過程中的固有矛盾可以消失,和諧也並不意味着拆遷暴力可以終止,從依法拆遷、“陽光”拆遷到和諧拆遷,是一個漫長的鏈條,他們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
依法拆遷就能達到和諧拆遷的目的嗎?依法拆遷核心在於對強制拆遷的規制,比如,修改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拆遷過程中不再允許對被拆遷户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電、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也不允許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後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這種規制存在兩個漏洞,一是其規制對象主要是地方政府和較為穩定的拆遷主體(如有拆遷資質的國有拆遷公司),但它無法規制那些真正在一線進行拆遷工作的臨時的拆遷隊,二是這一規定只約束了拆遷方的暴力行為,卻無法約束被拆遷户採取暴力手段,在一個具體的拆遷場景中,消滅拆遷的暴力因素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監察部即便不出這一個通知,地方政府也較好地迴避了自身捲入暴力拆遷的風險,其基本策略是建立“拆遷辦—拆遷公司—拆遷隊”生物鏈條,絕大部分暴力拆遷行為只能發生在拆遷隊、至多是拆遷公司身上,幾乎不可能溯及拆遷辦,拆遷辦唯一需要做的是,與拆遷公司主導的暴力拆遷達成默契,既要起到脅迫被拆遷户的效果,又要避免惡性案件的產生。為了維護這一生物鏈,拆遷公司顯然也需要考慮暴力拆遷的策略,因此,法律明確禁止的強制拆遷行為,尤其是有重大政治後果的行為,會盡量避免,轉而採取更為隱蔽、風險更小的策略。一旦拆遷公司經驗不足,或者説地方政府與拆遷隊之間的“默契”不足,還是難以避免暴力拆遷事件的擴大化。2011年11起強拆致人死亡案件中的長春電影製片廠第四宿舍區強拆事件,就屬於這種情況,拆遷公司並沒有做足工作,對仍有大量被拆遷户居住的樓房實施強拆,強拆過中還有一位居民沒有清理出來,警察與拆遷方保持默契,不僅在報警50分鐘後才出警,且“輕信”拆遷方的一面之詞確信樓房裏沒人,終於釀成慘禍。
很大一部分暴力拆遷事件的主導者並非拆遷方,而是被拆遷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上海潘蓉暴力抗拆案、成都唐福珍事件、宜黃事件無不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暴力本身是釘子户抗爭的重要手段。這與是否遵紀守法無甚關係,比遵紀守法更根本的是,拆遷過程中交雜着複雜的利益博弈機制和政治原則。對於大部分被拆遷户而言,拆遷是唯此一次的一夜暴富機會,奮力爭取更多的利益合乎常理,哪怕犯法;為了拆遷的順利進行,地方政府在動遷過程中往往注入強烈的政治邏輯,跟被拆遷户講大局、講道理,被拆遷户則依此邏輯要求地方政府照顧羣眾、為老百姓謀福利。因此,拆遷的真實邏輯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户都在超越法律準繩的水平上互動,暴力是被拆遷户獲取更大利益,表達其政治權利的手段。這樣,事情可能演變為,地方政府希望按法律辦事,但釘子户卻不幹,甚至法院執行強制拆遷,也難以避免暴力抗拆的產生。2011年的11起強拆致人死亡案件中,株洲市的強拆案件是由區人民法院主持的,但這並沒有避免傷亡。
拆遷方與釘子户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原因在於,他們並不屬於政治意識形態中的人民內部矛盾,在雙方都以暴力作為脅迫對方就範的手段的情況下,這一矛盾已向敵我矛盾轉化。而在關於“依法拆遷”的話語上,其預設存在重大缺陷,它假設拆遷方就是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政治壓力要求其依法辦事,做足羣眾工作,殊不知,強大的官僚主義邏輯讓地方政府首選的不是做羣眾工作,而是通過建立生物鏈條迴避拆遷工作,迴避拆遷中的矛盾,而這恰恰為一線拆遷中的暴力因素提供了生存土壤。它還假設被拆遷户都是可以做通思想工作的人民羣眾,殊不知,大量的釘子户已非可以教育的羣眾,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為此不惜採取暴力手段。“依法拆遷”的結果極為詭異,地方政府越是依法辦事,越是倚重擁有私力暴力的拆遷公司具體操刀,而被拆遷户對此越是反感,也越是倚重暴力與拆遷公司對抗。
“陽光”拆遷可行嗎?普遍的看法是,“暗箱操作”是地方政府有意為之,通過“暗箱操作”地方政府獲得鉅額利益,侵佔了本該屬於被拆遷户的利益,更有甚至,一些不法官員通過這一手段尋租、獲取非法收入。最後面一個理由暫且按下不表,因為官員尋租並非“制度”的有意為之,倒是前面一個理由可以好好地琢磨。假如説“暗箱操作”是地方政府(而非某些官員)行為,那麼,必有其制度原因。2011年全年全國共查處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問題1480個,很大一部分出現在徵地而非拆遷環節,地方政府急於獲得土地開發收益,往往先佔後批,這導致了地方政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只能“暗箱操作”,因此,讓徵地項目在“陽光”下進行,是可行的,因為它並不涉及到繁雜的拆遷問題。可是,“陽光”拆遷卻是難以實行的,其中的關卡並不在於地方政府,而在於被拆遷户。按照現行的拆遷補償政策,地方政府巴不得進行“陽光”拆遷,地方政府可以節省大量的拆遷補償,更可免去其避之不及的治理釘子户的麻煩,某種意義上,拆遷環節的“暗箱操作”並不是地方政府獲得利益的制度基礎,而是地方政府為應對被拆遷户尋求獲得額外收益,釘子户追求本不該屬於他的鉅額利益的制度設置。
這一原理是什麼呢?原理就在於拆遷補償政策的統一制度供給與被拆遷户的差異性需求之間存在固有矛盾。一般而言,被拆遷户總是希望獲得更多利益,但拆遷補償政策只能按照一個標準進行,如果讓拆遷補償在“陽光”下進行,就不可能滿足被拆遷户的差異性需求,因為,所有被拆遷户都傾向於把陽光下的拆遷補償作為要價的基礎,每個人心裏面都還有另一個更高的要價,都設置了一個“暗箱”讓拆遷方往裏鑽。因為這個固有矛盾,拆遷方別無選擇,只能“暗箱操作”,因為,也只有通過這一機制能夠避免被拆遷户之間相互“攀比”,避免已籤協議的被拆遷户在得知別的被拆遷户獲得更高的拆遷補償後無休止地“找補”。“暗箱操作”給釘子户的無限要價提供了條件,這是地方政府願意退出拆遷工作,讓拆遷公司具體操作的原因。前些年,由於暴力拆遷不斷興起,中央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參與拆遷工作,這一要求恰恰為地方政府建立拆遷產業生物鏈,退出高風險的一線拆遷工作創造了條件,地方政府早就希望避開飽受爭議的拆遷行業,只是苦於沒有合適的藉口而已!
“陽光”拆遷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幾乎沒有任何障礙,但卻不可行,根本的原因是還無法解決被拆遷户的差異性需求的問題。我國本有解決這一問題的制度優勢,在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性質,長期以來,集體土地徵收收益歸集體,國家進行土地徵收只要與村委會進行談判即可,集體有效地解決了村民的差異性需求。因此,之前的徵地拆遷問題主要表現為村集體內部如何分配利益的問題,比如外嫁女是否應該獲得利益分配、徵地補償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所有權之間如何平衡、如何避免村幹部貪污等,地方政府並不介入這些矛盾。但是,當土地承包經營權逐漸物權化後,地方政府不得不應對每個農户的差異性需求,原來的集體內部利益分配矛盾轉移到地方政府身上,交易成本瞬間加大。一旦形成制度慣性,沒有人再願意去考慮“集體”在解決被拆遷户的差異性需求上的合理性,也就不可能去恢復以前的制度優勢。因此,只能期待被拆遷户自己聯合起來作為一個主體與拆遷方談判,這時,“陽光”拆遷就有可能實現。問題恰恰在於,釘子户的本質是反集體行動,強勢的被拆遷户與其和其他的被拆遷户聯合起來與拆遷方談判,共同獲得更高的收益,還不如單獨向拆遷方要價,這有可能獲取更多的利益。
因此,實現“陽光”拆遷的障礙不在地方政府,而在於被拆遷户,只要被拆遷户之間能夠解決內部差異性需求,拆遷過程的固有矛盾就會化解,地方政府也就沒有必要“暗箱操作”。很顯然,弱勢的被拆遷户傾向於聯合,因為這樣可以增加談判的砝碼,恰恰是有實力擔當釘子户角色的強勢的拆遷户不願意統一行動,因為他們有獲取比別的被拆遷户更多利益的需求。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無非有二:第一、設立強拆制度,為壓制釘子户無端要價行為提供製度支持;第二、轉變拆遷談判模式,強制要求被拆遷户集體行動,在其內部差異性需求未解決之前,拆遷方不允許正式實施項目。強拆制度儘管備受詬病,但畢竟還存在,關鍵是新的拆遷談判模式無法建立起來。很顯然,地方政府的城市發展衝動與被拆遷户的集體行動速度並不匹配,一些城市嘗試將更多的、甚至全部土地開發收益返還給村集體,以調動被拆遷户集體行動的速度,這是一個可以嘗試,卻是難以普及的辦法。因為,且不論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將大多數土地開發收益轉移給村集體,單説被拆遷户之間的集體行動,在集體已漸趨弱化的今天,重新組織談何容易,地方政府等得及嗎?
依法拆遷和“陽光”拆遷是和諧拆遷的一體兩面,可惜,大部分人對和諧拆遷的理解缺乏辯證法,導致這兩個方面都難以實現。首先,無論是依法拆遷還是“陽光”拆遷,既是針對拆遷方和地方政府,也是針對被拆遷户和釘子户,僅僅強調規制地方政府行為,而不創造制度解決被拆遷户的差異性需求和釘子户的漫天要價問題,是不可能實現和諧拆遷的。其結果只能是地方政府面對無法解決的矛盾,想方設法創造行政技術讓自己免責,而這又反過來逼迫拆遷公司越來越依賴於暴力拆遷和“暗箱操作”。其次,對和諧拆遷存在虛無主義的理解,將拆遷中的暴力等同於暴力拆遷,片面追求消滅暴力。可實際上,對於地方政府而言,消滅暴力的最好辦法是迴避(而非直面)矛盾,只要保證自己與拆遷中的暴力事件無涉即可,這恰恰容易導致暴力拆遷的失控。
和諧拆遷並不意味着不承認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户之間存在固有矛盾,一味強調拆遷的和諧,一味強調拆遷過程中不允許暴力的存在,一味要求地方政府不允許介入拆遷工作,反而容易激起拆遷矛盾,讓拆遷過程“暴利與暴力齊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