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辦:審判權檢察權獨立行使與三權分立下司法獨立不同
今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和司法領域的重大舉措,並答記者問。
姜偉表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決定》針對司法公正提出六個方面改革要求,注重全面性、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改革,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姜偉説,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形成了我們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凝聚了全黨智慧,體現了人民意願,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
從《決定》整體內容來説,共分三大板塊。導語和第一部分構成第一板塊,屬於總論。第一部分旗幟鮮明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闡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總目標、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構成第二板塊,從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出發,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行論述和部署。第二部分講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第三部分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第四部分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五部分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結束語構成第三板塊。第六部分講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第七部分講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結束語號召全黨全國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
中國審判權檢察權獨立行使與三權分立下司法獨立不同
香港大公報記者: 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這和司法獨立有何區別?
姜偉表示, “司法獨立”的概念是根據一些國家三權分立的政體提出來的。我們國家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提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三權分立”政體下的“司法獨立”是兩回事。我國高度重視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作出具體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和改革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這是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最好的闡釋。
目前尚未形成具體赦免制度 一直在討論和研究
德國記者: 第一個問題,你們這次強調公開性,但是歷來你們都沒有發表死刑的數字,會不會在下次人大會發表這些數字?第二個問題,關於大赦的問題,在其它國家都會出現總統簽署大赦令的情況,我想問問在中國有沒有關於大赦的相關規定?
姜偉:回應,關於死刑數字的問題,因為數字的問題由法院系統來掌握,我目前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所以無法回應你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我們國家關於赦免的問題一直在討論和研究,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要求,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赦免制度。謝謝。
“四中全會為何沒提周永康案”原因公佈
周永康案曾一度被視為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重大看點之一,但會議公報並未提周永康,這引起外界的好奇。今天,中央司改辦回應外媒表示,因為目前周永康不再擔任中央領導職務,所以四中全會上沒有提到他的案件。
發佈會上,路透社記者提問:“四中全會為什麼沒有提到周永康的案子,共產黨對他的調查最近有什麼進展?共產黨什麼時候會公佈他的案子進展?”
對此,姜偉表示:“關於四中全會為什麼沒有提到周永康案件,因為目前周永康不再擔任中央領導職務,所以這次全會沒有就他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決定。關於周永康案件的查辦,體現了我們黨中央堅決懲治腐敗的態度和決心,至於周永康案件的情況和查辦的進展,我不瞭解這方面的情況,無法回應你的問題。”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依法治國包括司法改革與黨內紀檢體制改革、人事佈局和反腐。在反腐一項中,對周永康的審查,關注度尤為強烈,所以此前外界普遍認為四中全會會公佈周永康案內容。
不過,從官方發佈的通報來看,周永康案並未成為四中全會討論的議題。媒體分析稱這説明對周永康的調查還遠遠沒有結束。
今年7月周永康因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上個月,中紀委還回應稱,對周永康的調查還在依法進行中。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
法治專門隊伍涵蓋立法執法司法等5大行業領域
香港文匯報記者: 有一個問題,在法律領域有學者提出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而這次四中全會提出的法治專門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謝謝。
姜偉: 法律職業共同體由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構成,具有相同的知識結構、法治信仰、資格要求和職業倫理,因此稱之為“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一般以司法職業為基礎,《決定》並未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提出涵蓋範圍更廣的概念,即法治專門隊伍,涵蓋了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法學教育等法律行業和領域。
姜偉: 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的正規化、專門化、職業化,《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一是健全國家統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製度。二是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三是探索建立法律職業從業者之間良性互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四是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交流渠道。五是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