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人大出新規定 早上8時前將禁跳廣場舞
在10月28日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提交二審。二審稿在公園噪聲管理方面做了大幅修改,明確噪聲限值不搞全市80分貝“一刀切”,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50米內區域禁廣場舞,同時限時時間段也調整為13時至15時及晚上22時至次日上午8時。換言之,大媽們想跳廣場舞,必須在上午8點以後。
早上8時之前可是大媽們跳廣場舞的黃金時段,按照大媽們以往善於戰鬥、突破、佔領的表現,不知道這樣的立法能否執行。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公園管理處處長張永建坦言“在執行層面,能預感到是有困難的。”

跳廣場舞的廣州大媽
“二審稿”看點
1. 取消80分貝統一噪音限值
此前的一審稿中,曾規定公園噪聲限值為80分貝,這一意見被不少廣州市民認為標準過高。條例二審稿中取消了噪聲全市統一限值,改而規定:由園林和環保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再由各公園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並向社會公佈。
同時,增加規定,禁止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距離醫院、學校、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五十米以內的區域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禁止在紀念性公園的主要紀念區域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違反規定,將面臨二百元到一千元的罰款。
二審稿還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配置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進行經常性監測。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在健身、娛樂活動區域設置聲屏障,並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和公共電子顯示屏,實時監測並顯示噪聲值。
2. 歷史名園禁建任何遊樂設施
二審稿規定,除兒童公園和遊樂公園可以新設大型遊樂設施外,其他公園禁止新設大型遊樂設施。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是非常嚴肅、具有特殊意義的地方,不允許建設任何遊樂設施。
之前的一審稿規定,禁在公園開展“與公園功能無關”的營利性活動,二審稿將禁止範圍拓展至: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園場地或者設施開展教學、培訓、保健、康復等營利性活動。
此外,二審稿還規定,政府管理的公園,禁止建設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商業服務設施;禁止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禁止將公園管理用房改建為商業服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限在條例實施起3年之內予以拆除或整改。
(觀察者網綜合人民網、大洋網和新快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