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協助法院執行"佔中"示威地區首個"清場令"
11月18日,“佔中”運動第52天,香港警方協助高等法院在金鐘地區的中信大廈展開“清場”行動。大約30名警員在早上8點半後抵達中信大廈,部署協助清理障礙物。有警員在中信大廈外架起錄像機。在大廈附近也有不少警員在巡邏。
逾20名身穿“執達主任”(執行法庭裁決的人員)背心的人員,在早上9時15分乘坐一輛巴士抵達中信大廈外,之後眾人下車進入,為稍後的清場行動進行商討,較早前已有大批警員到場,又在中信外一段龍匯道放置雪糕筒及拉起紅白色的封鎖線,控制車輛進出。
據香港《巴士底報》網站報道,凌晨2時許,10多名佔領人士自行到中信大廈對出龍匯道,將部分鐵馬(鐵柵欄)搬到政府總部東翼對開的添美道,用索帶綁緊築成新路障。
有佔領人士表示,擔心警方到場會清走所有路障,所以搬走部分鐵馬。另有佔領人士指出,在執達主任(執行法庭裁決的人員)來之前,不會移走帳篷,會留到最後一刻。
警方昨日與金鐘添美道中信大廈出入口禁制令的原告人和執達主任舉行會議,並準備全力協助執達主任18日到上述地址執行禁制令。

11月18日,香港警方在中信大廈附近架設攝像機

中信大廈前的路障

18日9時許,法院執行人員在中信大廈整裝待發
香港高等法院較早前判決授權執達主任協助原告人清理和移除障礙物,並在有需要時尋求警方協助。法院也授權警方有需要時拘捕阻撓執達主任執行職務的人士。
警方強調,執達主任獲法庭授權執行命令,阻撓者會幹犯“刑事藐視法庭”罪。如有人阻撓或使用暴力衝擊執達主任,警方定會果斷執法。
警方呼籲非法霸佔道路者遵守法庭命令,儘快移除障礙物和帶走私人物品,停止佔據道路。
兩巴士公司上訴禁佔鍾
除了中信大廈,金鐘其他被霸佔地區的清障行動也蓄勢待發。
據香港《大公報》18日報道,冠忠巴士集團上訴申請禁制令,禁止“佔中”人士霸佔政府總部對出一帶馬路,案件昨日在高院正式開審。上訴人分別為冠忠集團旗下兩間公司“冠忠遊覽車有限公司”及“跨境全日通有限公司”。抗辯人原先只有“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昨日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以“佔中參與者”身份加入抗辯一方。
代表冠忠的資深大律師陳志海陳詞時稱,公司旗下旅遊巴倚賴道路經營,現時“佔中”者堵塞馬路,明顯妨害巴士服務日常運作。雖説巴士可以繞路而行,但車程增加,在“時間即是金錢”的香港,公司因“佔中”行動而出現財務損失十分明顯。
陳志海又在庭上大呼交通業的經濟損失被忽視。他指,各報刊都曾大篇幅報道地舖、商户等商人的經濟損失數以億元計。不過交通業的經濟損失近乎無人報道,而“佔中”者更多次公開稱,“佔中”行動對交通業影響有限,甚至形容“其他人所受的影響比業界更多”,質疑上訴人申請禁制令的理據。
陳志海以“無語問蒼天”,形容交通業界現時對此感到的無奈。他續稱,“佔中”者多次在傳媒上表示“佔中是公民抗命”,早已承認“佔中”違法,但他們對自己阻礙交通,非法佔領道路行為毫無羞恥感,多次表示不認同交通業因事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陳志海斥“佔中”者認為交通業受到的損害比其他人更少,這想法是“荒謬”。
律師斥佔中者濫用法援
他又引用墨子“一人一義、十人十義”的典故,指即使是同一件事,各人會有各人的定義。上訴人明白“佔中”的訴求,尊重他們爭取民主的想法,但各人對民主定義不同,“佔中”不可因追求自己的理想,而損害其他不同意見人士的利益。陳志海形容,“佔中”者身為“犯罪者”不單在以抗辯人身份反對禁制令,當中抗辯人郭卓堅更申請法援,斥責郭卓堅是在濫用法援來犯罪。
至於抗辯人郭卓堅就以法援聘得大律師潘熙為代表,潘熙在庭上稱上訴人至今只是口頭上指出“佔中”令他們經濟利益受損,從未呈上任何實際經濟數據。他又指,被佔據的馬路並非上訴人的專用馬路,單以“依賴道路經營”為理由來申請禁制令,未能滿足申請禁制令資格“受到特定損失”或“損失比一般公眾多”。他認為,冠忠需要在庭上明確呈上證據、數據,證明“佔中”如何影響生計,所受的實際阻礙或干擾為何等等。否則,上訴人身為私人公司,無理據去申請禁令,阻止他人使用政府的公眾路段。
至於答辯人黃浩銘無律師代表,他在庭上指“佔中”是在爭取政府權益,認為政治問題應由政治解決,不應由私人公司以民事訴訟來禁止。
法官區慶祥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只表示會盡快分析理據,及早作出裁決,擇日再頒下書面判詞。據資料,本案上訴人申請禁制令,禁止“佔中”者霸佔以下馬路,包括中環幹諾道中東行線至愛丁堡廣場對開一段、夏慤道東至愛丁堡廣場對出一段、紅棉路南行線至上半山一段行車橋,以及夏慤道東行線至金鐘道一帶。上述路段為政府總部對出一帶馬路,屬金鐘佔領區的核心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