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人:弗格森案陪審團判決中的白與黑
密蘇里州大陪審團未對槍殺黑人青年的警官提起控訴,我們對此有多驚訝?從某種意義上説,非常驚訝:在州政府竭力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大陪審團未能對嫌犯提起指控的案例極為少見。控訴嫌犯的舉證標準不是州政府提出了無可置疑的證據,而是提出了起訴的合理根據。密蘇里州法庭表示,“合理根據”是指“所掌握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足以保證,一個謹慎的人都認為嫌犯已犯法”。這一標準是在1996年州訴託卡案(State v Tokar)中確立下來的,該案支持以謀殺罪(指控)逮捕嫌犯,因為他與女友開着一輛黃色旅行車(與目擊者對犯罪者的描述吻合),且他此前也有類似的入室盜竊前科。
鑑於這個標準及檢方對訴訟程序極為謹慎的事實,人們會認為,只要州政府擁有合理數量的證據,指控相當容易做出。的確,正如“理性”網站的安東尼·費舍爾(Anthony Fisher)所寫,大陪審團拒絕正式提出指控是“不可思議地少有之事”。2010年聯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16.2萬起案件中,大陪審團沒起訴的案件只有11起。如果説這裏有什麼問題的話,那問題是保守派法律學者近幾年一直擔心,大陪審團太容易基於一些不足憑信的情況提起控告了。
與此同時,我們一點兒都不應對大陪審團的裁決感到吃驚。雖然整體上,大陪審團提起控訴很容易,但起訴警官卻很難。尤其是涉及殺人罪時,正如美國媒體人Jamelle Bouie所説。2012年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報告了410起“正當殺人事件”,實際上沒有一起是指控警察殺人的。FiveThirtyEight網站的本·卡斯爾曼(Ben Casselman)想知道,這是否因為陪審員更傾向於信任警察;檢方更不願針對警察積極舉證;或者檢方迫於警方壓力,所提不利於警察的證據都是一些無力的證據。

對於上述問題,我們不掌握能回答它們的相關數據;現實地説,我們永遠也掌握不了。卡斯爾曼沒有提到引人注目的種族問題。密蘇里州大陪審團共有12名成員,提起訴訟需要9票通過,但陪審團只有3名黑人。法律禁止陪審員們商討各自的考慮。
我曾當過陪審員,我們的全部討論(我們被要求隔離兩天)都取決於我們是否信任警察。最後我們成了一個懸而不決的陪審團,白人陪審員相信警察,黑人陪審員不相信。那起案件的已有證據包括:一袋可卡因,以及兩名警官作證稱被控在逃跑過程中將可卡因扔到車下的證詞(唯一的辯護證詞來自一名藥劑師,他對警方測算毒品重量的化驗程序提出質疑,這在陪審團的討論中沒發揮什麼大的作用)。對於白人陪審員來説,沒人提出與警方描述相悖的證詞,對州政府所提證據就沒有“合理懷疑”。對於黑人陪審員來説——尤其是其中一個黑人陪審員,在沒有確證目擊者或證據的情況下,兩位警官的證詞根本算不上把一個人送進監獄的足夠理由。
上述兩方面觀點都有合理之處。危險的是,雙方的分歧如此清晰地劃出了一道種族分割線。非洲裔美國人與警察的互動,和美國白人與警察的互動,是完全不同的體驗。非洲裔美國人的經驗會讓他們潛在更不容易相信被指野蠻或違法的警察。大部分美國白人無法理解這種不信任,這常常讓美國少數族裔產生一種、法律體系沒給他們留下什麼求助對象的感覺。美國白人也無法理解為什麼非洲裔美國人不接受司法體系的判決。非洲裔美國人則懷疑美國的司法體系是以一種對其不公正的方式構建的。
密蘇里州11月24日所做決定將擴大上述分裂。沒有明顯的措施能幫助縮小這種分裂。人們可能會支持所有警察在巡邏時佩戴執法記錄儀(身體攝像頭),邁克爾·布朗的父母對此也贊同。不過技術解決方案通常無法解決深度的社會問題。最困難的一步與技術性相比更是道德倫理上的:美國白人需要意識到美國黑人有足夠的理由不信任警察。警察有時會過度使用暴力;有時,他們沒什麼很好的理由就殺人。但卻從未因此受到起訴。有罪不罰是危險的。這令公民不可能相信,在任何未被起訴的案件中,正義得到了伸張。(本文11月25日原載於英國《經濟學人》雜誌網站,標題為“The Ferguson verdict: In black and white”,王璐菲/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