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經濟嫌犯自首期限到期 “獵狐”行動已抓獲329人
今天(12月1日)是2014年的最後一個的第一天,也是我國四部門聯合發佈的最後通牒——針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通告”到期之日。
獵狐行動至今已經4個月有餘。據央視最新報道,截至11月24日,從美國、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韓國、南非、泰國、尼日利亞等57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539名,是2013年獵狐行動的2倍多。
在這329人當中,潛逃10年以上的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超過20名,有149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7月23日,烏干達警方將我國外逃經濟嫌犯押至我國。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獵狐2014”專項行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在當天的會議上表示,各級公安機關要以堅定的決心和有力的措施,全力打贏境外追逃這場硬仗,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將其緝捕歸案、繩之以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門10日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據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通告強調,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11月27日下午,深圳蛇口客運碼頭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中國邊檢人員將從新加坡歸國投案的徐玉鎖移交給在那裏等候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和鄭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辦案人員。檢察人員依法訊問後,向徐玉鎖宣佈了強制措施文書。這是“自首通告”發佈以來,最新一位主動回國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的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
徐玉鎖是深圳市遠望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因涉嫌向原鐵道部運輸局車輛部副主任劉瑞揚行賄案件,為最高檢、河南省檢察院指定鄭州鐵檢分院管轄,2012年8月28日,鄭州鐵檢分院依法決定對徐玉鎖涉嫌單位行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期間,徐玉鎖秘密潛逃至國外,輾轉美國、新加坡等地。
最高檢部署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以來,鄭州鐵檢分院加大對徐玉鎖的勸返力度。10月25日,徐玉鎖分別向最高檢和鄭州鐵檢分院寄來信件,表明願意主動投案自首。

中國警方與加拿大警方研究境外緝捕工作
成績的背後,不能掩蓋一個始終困擾公眾的問題:外逃經濟嫌犯到底有多少?中國外逃貪官到底有多少?捲走的貪腐資產數額有多少?我國權威部門一直沒發佈完整、確切的統計。據《廣州日報》引述學者估計,滯留境外的貪腐官員保守估計仍有一兩萬人,攜帶的資金不下萬億元。貪官攜款外逃不僅給國家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對於反腐也造成極不好的示範效應。許多帶“病”官員把家人和財產轉移到海外,自己也隨時準備開溜,以逃避法律的懲罰。
《東方早報》今天給出了兩組數據,一組是公安部2004年的統計資料,外逃經濟嫌犯有500多人,涉案金額逾700億元;2006年5月公安部新聞發佈會上稱,上一年,公安機關共將53名外逃的經濟嫌犯緝捕回國,仍有近800名經濟嫌犯外逃。2006年審計署發佈的消息稱,截至當年5月,外逃經濟嫌犯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而2010年12月,《中國日報》稱,根據當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掌握的數據,約有580名涉嫌經濟犯罪人員潛逃在境外。
另一組數據則顯示,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公佈,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誠然,“在逃”的意思不等於逃到境外),《中國經濟週刊》統計了2000年到2011年間的“兩會”工作報告,共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
外逃貪官屬於外逃經濟嫌犯中的一類,因此,外逃嫌犯的數量肯定比外逃貪官要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前組數據表明,外逃經濟嫌犯(包括外逃貪官)的問題並不像民間傳説的那麼嚴重,追討也頗有成效,且外逃經濟嫌犯有減少趨勢。而後組數據則至少説明,外逃經濟嫌犯非常多,目前歸案的外逃經濟嫌犯還非常少,追逃工作任重而道遠。
目前,中國正在大力推動和參與的反腐敗國際合作,國際反腐網越織越密。這與領導層的高度重視密不可分。僅是2014年11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就曾7次談及追逃追贓和國際反腐敗合作。
在這樣的形勢下,海外追逃行動的成果不言而喻。
事實上,多數外逃人員在境外的境遇並不如意。大多外逃人員為了躲避政府緝拿選擇“隱身生活”,不與外界交流。隨着中國大力推動和參與的反腐敗國際合作,對於外逃人員説,依據“主動投案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截止日期前主動投案無疑是個好選擇。
今年10月,澳大利亞同意幫助中國引渡外逃澳大利亞的貪污官員,這些官員在澳的非法資產也將被查封。中澳將展開沒收貪污官員財產的行動。同月,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AFP)已經多次調查前雲南省委書記高嚴之子高新元在悉尼皮爾蒙特港灣成立的兩家公司。高嚴於2002年出逃澳大利亞,至今已有12年,至今未歸案。
“最後通牒”到期,今後的“獵狐行動”將如何繼續開展?除了勸返和利用引渡條約將逃犯引渡回國,中國還可以藉助哪些方式進行追逃追贓?《法制晚報》記者採訪多名國內外權威反腐問題專家,勾勒出中國如何“多拳”出擊進行海外反腐工作。
1
出招 紅色通緝
“捆住”逃犯手腳 將其抓捕回國
國際律師協會反腐敗委員會高級副主席、澳大利亞著名反腐敗和反賄賂問題專家羅伯特·瓦爾德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一名中國公民被認定為逃犯,逃往別的國家,但是中國並沒有與這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追捕此人最好的方法就是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
這種合作方式能最大限度地限制這名逃犯的自由,並有可能將其抓捕回國。國際刑警組織可以發出最高級別的通緝令,即紅色通緝令對逃犯進行逮捕。但是仍存在的一個難點是,有些情況下,即便逃犯被逮捕了,並不意味着這個國家願意將逃犯引渡回中國。如果沒有雙邊引渡條約或是雙邊協議,將逃犯引渡回中國將很難辦到。
2
出招 司法協助
通過外交途徑 通常歷時較長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於文豪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協助是一國替代或協助另一國進行司法行為,司法行為發生協助國的領土範圍之內,協助國具有較大的主導權,請求國要配合協助國。
在簽訂引渡條約之前,通過常態化的司法協助聯合打擊腐敗,能夠積累更多的司法共識,有助於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簽訂條約。目前,司法協助在我國的海外反腐活動中發揮的作用相對較大。
瓦爾德針對這一點則告訴記者,以澳大利亞為例,澳大利亞民事訴訟法中有司法協助的規定。但是這一過程通常比較漫長,而且通常牽扯外交途徑。在調查方面,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可能依賴的是與國際警察機構的非正式關係,或是在《刑事互助法》的條文規定下申請正式的協助。這一過程將耗費一些時日,而且如果證據以及要翻譯的文件很複雜的話,調查過程可能會非常漫長。
他指出,“獵狐行動”的發起在中澳兩國之間的不斷加深的合作中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這樣的合作還將持續下去,而且應該被視為一個永久的過程。兩國之間的不斷合作將會使得外逃人員覺得澳大利亞不再是他們的“避風港”,讓他們難覓以前的安全感。
3
出招 異地起訴
個人民事訴訟 規避複雜程序
根據自己的親身經驗,瓦爾德告訴記者,外國法院對中國針對逃犯發起的起訴一向是開放的,例如澳大利亞法院。如果一名中國在逃官員違反了中國的民事法或者刑法,中國政府或是相關的國有企業作為其“僱主”,有充分的理由採取行動進行追贓。這時可以採取在異地起訴的方式。
以澳大利亞為例,海外法律同樣在澳大利亞的法院適用,這其中當然也包括中國法律。如果相關的法律對這一違法行為有相關規定,中國政府可以依據法律在澳大利亞將外逃人員繩之以法。
瓦爾德稱,自己曾經接受過一些外國僱主的法律諮詢,他們希望通過澳大利亞法院凍結存在非法行為的僱員的資產,並希望將他們歸還。這種異地起訴的情況是存在的。
他告訴記者,如果單純是在民事資產追回的案例中,利用個人訴訟,並呼籲他國進行協助的話,那麼將更為有效,而且這樣能夠保證資產全部追回。世界銀行的一份報告提到,可以利用個人民事訴訟來在外國追討因濫用職權而被捲走的資產。勝訴一方可以保留追回的資產。因此,在追贓方面,為了規避複雜的刑事案件程序,可以考慮通過個人民事訴訟的方式。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近日也表示,就美國而言,現在最大的一個障礙就是我們兩國還未簽訂引渡條約。在雙方還未正式簽署引渡條約之前,中國只能採取其他變通的方式將逃犯繩之以法。其中就包括在美國進行起訴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審判。
在這一點上,美國佐治亞州立大學中國經濟政治研究中心反腐問題專家安德魯·魏德曼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也表示,中國官方必須向美國法院提供可靠的證據證明逃犯在中國的確有違反了法律行為。如果美國法院判定有罪,最終才能得到法院官方的授權將逃犯驅逐出境。
4
出招 民事沒收
不經過刑事定罪
海外追贓更容易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東南亞與太平洋地區反腐專員謝爾温·馬傑萊西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除了將逃犯引渡回國,資產追回應該成為未來中國主要的關注領域。這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任務。
隨着追繳贓款贓物重要性的與日俱增,許多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在“對人”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基於定罪的沒收之外,發展出獨立的“對物”的沒收制度,以便在無法或者較長時間內無法對被告人定罪的情況下,及時追繳贓款贓物。
謝爾温認為,中方可以利用民事沒收的手段,而不經過刑事定罪,這樣的方式使得海外追贓變得更為容易。此外,在海外逃犯由於種種原因限制,無法將其繩之以法的情況下,民事沒收資產也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能夠將其資產沒收作為懲戒。
5
出招 移民遣返
抓“狐狸”最快 需提供證據
除了異地起訴,魏德曼還表示,部分經濟外逃人員可能會因為簽證欺詐,或是違法貨幣入關的規定而被遣返。移民遣返可能是最快將逃犯逮捕回國的方式。例如,美國能夠驅逐那些在簽證上存在違規行為的中國“狐狸”。
他告訴記者,在美國的法律下,所有的旅客如果攜帶了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果沒有申報的話,他們將面臨罰款和被驅逐出境。
例如,如果一箇中國外逃貪官在手提箱裏攜帶了50萬美元試圖入境美國被發現,他很可能只好帶着這些錢重新坐飛機回到中國。
而將腐敗資金以現金的形式帶到美國並不是主要的途徑。相反,贓款可以通過空殼公司電子轉移,或是通過離岸公司轉移至美國的空殼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官方會對這些金錢的來源是否合法提出質疑,並啓動司法程序進行調查。
而在這一過程中,中國可以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這些金錢是通過腐敗行為獲得的。一旦證明確實是非法所得,那麼就可以逮住這些“狐狸”。
美國華人律師申春平曾向媒體表示,最近10年中,被引渡回國的代表人物就是前廣東開平銀行行長餘振東,他實際上是被指控違反美國移民法,是按移民遞解出境的程序被送回國的。

在越南抓捕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