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改組第七次會議: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將並行
據新華視點今日(12月2日)報道,習近平2日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該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堅持好的做法,改進存在的不足,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習近平(資料圖)
這意味着,將會出現職務低但職級高(待遇高)的公務員。此前的公務員分類改革即屬此概念。今年前兩個月,山東、河北、廣西、廣東等地均開始公務員分類改革,讓那些能力強但職務晉升緩慢的公務員提高收入。
另外,該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試點方案》《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及《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擴展閲讀:職級與待遇掛鈎是實現並行的前提
職級與待遇掛鈎指的是,將公務員經濟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職務決定轉向主要由職級決定,強化職級對經濟待遇的決定功能。
公務員待遇一般分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經濟待遇三種類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參加會議、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辦公條件、交通補助和職務消費等。經濟待遇主要包括工資、住房、醫療、養老金等。一般認為,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由職務來決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經濟待遇也由職務決定則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的分配,體現的是責權利對等的原則。公務員所承擔的責任越重,相應的擁有的權力和利益就應該越大。經濟待遇的分配,則應該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公務員的工作能力越強、工作時間越長、工作業績越突出,相應的獲得的經濟報酬就應該越多。如果僅僅是因為屬於同一職務層級,就享受相同的工資待遇,則明顯不合理。
比如,一個縣長和一個國家機關的處長,二者職務相同,但從工作量、工作時間、工作業績的角度來看,二者的差異很大,不應該享受相同的經濟待遇。在國外的公務員分類中,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這兩個職位劃為同一職級。因此,公務員的經濟待遇不應該主要由職務來決定。單純以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則完全混淆了責權利對等原則與按勞分配原則的適用範圍。
只有讓職級與待遇掛鈎,使職級對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具有一定的決定作用,職級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在職業發展中取得進步的標誌,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的努力得到合理回報的標誌,公務員才會從內心將職級作為職業發展的階梯,職務與職級的並行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