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爾·羅賓斯:扼死黑人小販案比弗格森案更可怕
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紐約警察丹尼爾·潘塔雷歐,他此前在史丹頓島(觀察者網注:位於曼哈頓以南,近年華裔人口迅速增長)上對黑人小販加納“鎖喉”、致其死亡。如果你關心公正,關心作為美利堅立國之基的價值觀,你會對這一決定感到噁心。
該案與弗格森案不同——其真相更為可怕。
7月,手無寸鐵的加納在街頭幫忙勸架,警察趕到時卻包圍了他,指控這個6歲孩子的父親出售未繳税的香煙,並試圖將其逮捕。
加納立即與警察爭辯起來。但警察惡化局勢,對他採取行動。加納舉起雙手,一名警察從後面抓住他並“鎖喉”——這是紐約警局明令禁止的動作。
加納倒地了,警察還壓在他身上。我們怎麼知道這些細節?因為加納的朋友們用手機拍下了整個事件。那段視頻我幾乎看不下去。你能看見幾名警察壓着他,有一個還把他的臉擠向地面。在全過程中,“鎖喉”警察毫不鬆手。加納在死前不久一直重複着:“我不能呼吸了。”驗屍官證實,他死於窒息。

加納被警察鎖喉扼死的全過程
讓我再重複下事實。警察使用了被禁的鎖喉手段,目標未攜帶任何武器,而且多次申訴無法呼吸,驗屍官證實是他殺。所有這些還都被錄下來了。你還要知道什麼?我不是在指控警察犯了謀殺罪,但難道不應該由初審陪審團檢視所有事實,來判定他是否過度使用武力?
如果紐約警局禁止“鎖喉”,使用這一手段怎麼可能是合理的呢?“鎖喉”遭禁的原因是它真的能要人命。加納被禁用動作所殺,不管從詞義上還是法律上,這難道還不足以判定為“過度使用武力”?
有些人爭辯稱,加納是在“拒捕”。我要對他們説,你真的想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家嗎?——質疑警察為何針對你,然後你就被鎖喉至死。
或者,你想生活在這樣的國家?——你平靜地問警察為什麼要求自己下車,於是車窗被打碎,當着自己孩子的面被電擊槍攻擊;當你回到汽車裏找錢包,以便向警察出示駕照時,被其槍擊。
如果你知道警察在報告加納之死時,壓根沒提“鎖喉”,你會感到意外嗎?我不會。警察為何要告發自己呢?
而且,大陪審團並非判斷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是否違法的理想平台。諷刺的是,國父們創建大陪審團制度,是為了在政府濫用公訴時保護我們。但顯而易見,它在警察濫用武力時,沒能保護公民,反而成了保護警察的工具。
我曾以為,警察隨身佩戴攝像頭可以幫助解決這類案件。但在大陪審團就加納案做出決定後,我不那麼肯定了。一個前警官在接受CNN主持人艾琳·伯內特採訪時聲稱,該事件給人們的教訓是應該“與警方合作”。
但真正的教訓是,我們需要重大改變。我們需要一家獨立機構,或許由總檢察長辦公室運作,來負責每一起警察槍擊事件的調查。
每次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涉事警察,都不僅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打擊,也是對整個司法系統的打擊。這同樣打擊了大多數好警察,他們每天穿上制服,遵守法規,冒着生命危險執勤;打擊了努力與社區建立警民互信的警局;打擊了信賴警察維護治安的社區。
這更是對司法體系的打擊,因為每次宣佈這樣的決定,我們對體制的信念與信心都會遭到重創,而這一體制原本是設計來保護我們的。
(本文原載於CNN網站,原題“Eric Garner deserves justice”,觀察者網岑少宇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