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獵狐行動已抓獲428名外逃經濟犯 231名主動自首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獵狐2014”專項行動吹響總攻“衝鋒號”,截至目前已從60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428名,231名系主動投案自首。
消息顯示,全國公安機關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代號“獵狐2014”)開展135天以來,各參戰單位以超常的措施和超強的力度,強勁推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實現了境外追逃工作重大突破,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重大戰果。截至目前,行動已先後從60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428名,其中,涉案金額千萬元以上的141名;逃往境外超過10年以上的32名;共有231名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佔全部緝捕數的54%。其中,四部門聯合通告發布後投案自首的173名。

“獵狐2014”專項行動(資料圖)
公安部先後召開多次全國公安機關專項行動推進會和數十次專案協調會,派出60餘個緝捕組赴境外展開集中緝捕,並派出十餘個工作組赴重點地區進行督導。廣東、浙江、江蘇、福建、上海、山東等省市公安機關主要領導親自謀劃、親自部署,分管領導靠前指揮、強力協調,參戰單位行動迅速、全力以赴,專項行動戰果突出、成效明顯;湖北成立五個督導專班,進行巡迴督導,採取重點督、蹲點督、培訓督、跟蹤督等多種督辦形式,通過面對面的找差距、挖潛力、教辦法,有力地促進了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浙江省寧波市公安機關不斷強化各項保障工作,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為民警辦理出國護照提供“綠色通道”,確保了境外追逃工作的順利進行。專項行動打出了聲威和態勢,有力策應了中央反腐敗工作大局,贏得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讚譽。
100天抓獲188名,120天抓獲288名,135天抓獲428名……“獵狐2014”專項行動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堅持科技引領方法創新、強化國際警務合作,打信息戰、合成戰、法律戰;重點地區重點推進,適時展開集中緝捕,相繼抓獲多名外逃多年、加入他國國籍的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並實現了在非洲、南太平洋、西歐等地追逃工作的新突破。
行動中,全國公安機關始終堅持緝捕與勸返並重的原則,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聯合發佈的《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把規勸工作往深裏、往實裏做細做透,緊緊圍繞在逃人員的親友和重要關係人,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千方百計做好規勸,最大限度地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據統計,四部門聯合通告發布後共有173名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回國投案自首,法律政策的威力得到充分彰顯。
針對《通告》12月1日投案自首最後期限已過,仍然有部分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想回國投案自首,就《通告》適用問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雖然《通告》規定的截止日期到了,但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通告發布期間,向辦案單位、駐外使領館等有關部門正式表達了投案自首意願,只是由於辦理證照或工作安排問題等原因,沒有趕在通告截止的最後期限回國,**只要在12月31日前回到國內投案自首,依然適用通告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公安機關敦促有自首意願的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及早回國投案自首。對於在此期間仍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機關將盡最大努力將其緝捕歸案,並依法從嚴懲處。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專項行動離結束還有20多天時間,決戰的衝鋒號已經吹響,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繼續按照中央的要求與公安部黨委的部署全力推進專項行動,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在重點區域針對重點案件展開更加凌厲的攻勢,向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發起總攻,爭取更大的戰果。
延伸閲讀:揭秘“獵狐行動”
在語言風俗迥異、情況異常複雜的海外,如何讓潛逃多年的“狐狸”束手就擒?“新華視點”記者深入“獵狐2014”行動組,揭秘“獵人”們高超的“獵狐術”。
人海覓蹤,如何鎖定“狐狸”?
今年11月,泰國曼谷,一家高級酒店的會場內。
當涉嫌非法集資的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陸某被來自祖國的警察控制住時,包括他自己在內的許多人都詫異不已:“幾百號人裏,你們怎麼找得這麼準?”
回憶起當日的抓捕現場,赴泰國行動組成員錢松用“非常壯觀”來形容。
“陸某等人打着美國美洲礦業的旗號,發展會員180多個層級,涉及多個省份的8萬多人,涉案金額高達8億多元。”錢松介紹,案發後,陸某等多人逃往泰國。
兵貴神速。獲取相關線索的第一時間,錢松等多名警官受命組成行動組趕往泰國。憑藉我國公安部與泰國警方良好的合作關係,到達泰國第二天,行動組就獲得情報:陸某將在當地一家酒店召開一個大型“產品發佈會”,“實際上就是傳銷大會”。
行動組成員不動聲色地潛入會場時大吃一驚--根據此前掌握的情報,參會人員有200多人,但現場來了700多人,陸某等人就混在其中,大大超出了方案預期。
該如何實施抓捕?
“行動組成員使用了一些特殊方法,根據抓捕經驗再加上現場的研判分析,比如所坐的位置、趾高氣揚的神態、很大的派頭等,很短時間內就圈定了目標區域,進而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行動組相關成員告訴記者,“在泰國警方協助下,當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陸某等人的落網是“獵狐”的一個縮影。事實上,準確鎖定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正是順利開展追捕行動的第一步。
“整合公安部經偵局、出入境管理局、港澳台辦、國際合作局等部門的力量,同時協調駐外使領館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相關資源,並充分利用國際刑警組織、我國簽署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等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機制,做好有關追逃對象藏匿地情報信息的收集及研判工作。”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介紹。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際警務執法學院副院長趙宇説,為了鎖定潛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我國公安機關可以協調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迅速在成員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位,及時報告行蹤;一旦確定了嫌疑人的大致逃跑路線,可以在沿線國家都部署查緝。
另外,鎖定罪犯的能力也和“獵狐2014”的隊伍有很大關聯。記者瞭解到,這支隊伍中不少都是年輕警察,思維活躍、學歷高,有着經濟、公安、法律等多樣的學科背景,逮捕部分經濟犯罪嫌疑人也即所謂的“精英犯罪者”,能派上大用場。
異國他鄉,如何實施抓捕?
林坤是公安部赴瓦努阿圖行動組的成員之一。令他高興的是,瓦努阿圖政府為行動組特別簽發了執法證,為緝捕潛逃海外7年之久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魏某提供了很大便利。
據介紹,福建三明籍人士魏某因涉嫌非法集資犯罪,2007年舉家逃到南太平洋上的島國瓦努阿圖,更名改姓後過着隱居生活。藉着當地政府清理不合法身份的機會,中國警方根據有關信息進行比對研判,準確地判斷出魏某的真實身份。
“魏某已經入了當地國籍,但瓦努阿圖移民部迅速註銷了他的國籍。”林坤介紹,趕到當地後,有了執法證再加上當地執法部門的配合,抓捕行動雖有曲折、但順利完成。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志軍告訴記者,在國外實施抓捕與在境內有很大不同,必須尊重所在國司法主權,通常無法在不打招呼的情況下實施抓捕,而是需要當地執法部門配合。
公安部辦案人員表示,抓捕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所在國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實施抓捕,然後移交給中國警方,此類最為常見;二是由所在國警方和中國警方共同實施抓捕,抓捕魏某就屬於此類。
“海外抓捕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所在國警方的配合程度。”陳志軍説,抓捕行動難免出現各種突發、複雜情況,所以抓捕工作必須依靠所在國警方的支持配合。例如,攜帶武器的困難、武器使用條件的法律障礙、抓捕人員人手不夠等。
除了主動出擊的抓捕“攻堅戰”,“獵狐”的另一大法寶就是“攻心術”--勸返、發佈自首通告。
公安部“獵狐2014”行動辦負責人經偵局副局長劉冬介紹,從目前抓獲和接觸的情況來看,外逃犯罪嫌疑人總體上狀況都不太好。
“很多人有一個共同的感受,就是在外漂泊的日子不好過,比如,居無定所,沒有合法身份,圈子不穩定,無法融入當地,甚至窮困潦倒。有不少逃犯的情況很快被當地知道了,遭到黑社會敲詐。”劉冬説,“警察出現的時候,不少人説,‘我知道這天遲早會來的’。”
“所以,我們發佈敦促自首通告也是這個目的,讓他們抓住機會,抓緊回國。”劉冬説。
在“獵狐”中緝捕歸案的外逃人員中,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勸返實現的。黃風認為,勸返一旦成功,往往具有示範效應。對追逃來説,每一起案件都具有不同的特點,不能套用某一固定程式,而應逐個案件具體分析解決。
萬里之遙,如何押回“狐狸”?
抓捕成功,只代表追逃行動成功了一半。即便是最後的押解程序,也並非易事。
林坤介紹,在瓦努阿圖抓捕到魏某後,魏某的妻子立即聘請律師,要對移民部取消魏某國籍的行為進行審查,到當地法院申請禁止令,致使遣返行動要經過審查以後才能進行。
“這個法律過程比較長,肯定會與我們的既定安排相牴觸。經過緊張工作,當地執法部門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我們在飛機起飛前15分鐘才順利登機,有驚無險。”林坤説。
然而,在途經新喀里多尼亞轉機時,行動組遇到了新的麻煩。
“新喀里多尼亞是法國的海外屬地,只認護照,但我們手裏的是我駐瓦努阿圖使館發出的回國證明,他們不認,拒不放行。”林坤告訴記者,在當地使館的大力配合下,最終實現在當地轉機,這在通常的情況下是不太可能的。
赴馬來西亞行動組楊晨告訴記者,在馬來西亞的行動中,他們同樣遇到了嚴峻考驗:一名被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妻子為阻止辦案,在馬來西亞動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請律師、尋找當地人脈資源,給遣返工作設置重重障礙。
“我們緊密依靠大使館和駐外警務聯絡官,最終成功完成了遣返行動。”楊晨説。
公安部辦案人員介紹,一些國家要求迅速押解,限時24小時內完成,必須做好預案應對突發情況。方案越具體越好,和當地如何溝通、沿途可能遇到的問題、線路安排都要周密部署,臨時更改相當麻煩。
陳志軍表示,如何將外逃犯罪嫌疑人帶回國的問題,會受到所在國法律規定、與中國是否存在雙邊引渡條約、是否存在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等多邊機制、與中國之間的關係友好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具體來説有兩個問題。”陳志軍説,一是所在國是否同意由中國警方帶回的問題。所在國警方協助抓捕並不意味着同意由中國警方帶回,可能會有一個司法程序,審查是否存在不應當移交的事由再作出決定。
二是中國警方在帶嫌疑人回國前需要辦理的相關法律手續。這需要根據中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簽訂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規定的程序辦理,或者依據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例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規定的程序辦理。
“追逃工作比較複雜,我們會利用已經建立好的渠道,在當前良好的大形勢下,更加積極地把追逃工作做得更好,力爭取得更大戰果。”劉冬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