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太一:我被搶劫 美國陪審團感興趣優盤
奧巴馬作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任“黑人”總統,本來是一件非常讓人自豪的事情。可惜在他的任期內,種種“黑人”被欺負的事件接連不斷。他也處在一個非常尷尬地境地,不知道應該維護自己領導的政府的權威還是維護自己所代表的黑人羣體的利益。
先是一個17歲的黑人男孩馬丁在路上被一個自封的社區巡邏員齊默曼打死,然後齊默曼被陪審團宣佈無罪。然後是近來引起騷動和大規模抗議遊行的密蘇里州弗格森市案件。黑人邁克·布朗在和警察發生糾紛後被白人警察達倫·威爾遜打死。陪審團宣佈警察威爾遜無罪。前幾天紐約白人警察丹尼爾·潘塔里奧在制服黑人埃裏克·加納時使用了已經被禁止的“勒喉”手段,導致加納窒息死亡。陪審團宣佈警察潘塔里奧無罪。兩週前克利夫蘭一個拿着玩具槍的12歲黑人小孩在公園裏嚇唬其他人,結果被驅車趕來的警察直接擊斃。陪審團即將討論是否指控此警察。菲尼克斯本週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這個週末,波士頓城裏也是各種遊行抗議。
是種族歧視,還是黑人高犯罪率使得警察都成了驚弓之鳥,還是美國法律制度有問題,才導致以上這一連串事件的發生?美國的法律是否真的能在犯罪和懲罰方面令人信服?也許每個人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我且結合自己的經歷談談看法。

18歲黑人青年邁克·布朗
近距離觀察陪審團
首先我先來談談陪審團制度。3000年前,以色列人覺得摩西一個人來決定法律事務權利過於大,於是找了23個人來幫助解決法律上的分歧——和現在大陪審團的人數一致。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同樣也覺得被訴訟的人應該有權利在一羣背景相似的民眾(peers)面前有申訴的機會。後來在英國歷史上,慢慢出現了讓這麼個由民眾組成的“陪審團”來提供信息,解決一些地方上的紛爭的做法。直到亨利二世做了變革,賦予了“陪審團”更大的權利,讓他們不光是提供信息,而且可以參與決策。這可以算作現代“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和有些人擔憂“多數人”被煽動家引領的民主(demagogue)一樣,也有人擔心一羣教育程度不夠高帶有偏見的人,讓他們來決定嫌疑犯的處罰甚至是生死實在不太靠譜。但美國第三任總統傑斐遜卻覺得“陪審團”制度與“一人一票”對於民主來説一樣重要,甚至更重要,因為它是一個制約法官“獨裁”的方式。
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陪審團審理(trial jury)是有區別的。簡單地説,“大陪審團”被用來決定是不是有足夠的證據去控訴一個嫌疑犯;“陪審團審理”則是在被大陪審團決定控訴之後來決定是不是定罪,怎麼定罪。如果大陪審團決定不控訴,那麼就不會有“審理”,也就不會有“陪審團審理”了。上面提到的弗格森和紐約的兩個案子都是直接由大陪審團決定不控訴了。
因為幾年前在華盛頓被搶劫,我有幸親身經歷了陪審團制度以及美國法律被運用的一些細節。被搶劫的第二天,有兩個律師來敲門,詢問前一天晚上我被搶劫的整個過程。我跟他們講了兩分鐘,不經意間一問,聽説他們代表的居然是那幾個搶劫犯!我心想我都沒跟我的律師説這事兒呢,怎麼反倒施暴者的律師先找上門來了,於是很禮貌地請他們走了。過了大概一個星期,華盛頓的法庭給我打電話,説我可以去法院見特區政府給我指定的律師了。在和律師交流了之後沒幾天,我收到法院的一張傳票,讓我在他們指定的一個日子去法院面對陪審團進行陳述和接受提問。
美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收到傳票,就得放下自己的工作以法律為重,所以我就必須得在法庭上出現。當我作為證人和受害者出現在大陪審團面前時,他們讓我描述了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其實,他們要做的就是判斷我是不是一個精神病患者或者撒謊者在無端捏造整件事情,我所説的事情是否屬實。很有意思的是,陪審團雖然非常多元,但當時年紀好像都還挺大的。一羣老頭老太太對我證物中的一樣——優盤,特別感興趣,追問了半天説大拇指指甲這麼大的一個東西居然能裝好多好多書,你是不是在撒謊哦。不過後來大陪審團應該是決定指控那幾個搶劫我的嫌疑人了,因為我接下來的幾年一直都收到法院給我寄來的彙報那幾個人在監獄裏面改造的情況。我呢,當天也拿到了40美金的補助,因為我是犧牲了個人的時間,放下工作,去當證人的。
在美國的很多州,履行陪審的義務是很多公民必須要做的。這個學期我教的一個學生就被召喚去做一個謀殺案的陪審團成員。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被告人有使用陪審團的權利。當然,這一般都指比較嚴重的案件。如果是量刑肯定不會超過6個月的,或者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都不用陪審審理。有學者指出,陪審團一般在一些偷盜類的小案件上會判刑比法官重,而在涉及到死刑等量刑可能會較重的案件的時候,反而會相當謹慎。想想自己一個決定會奪走一條人命,這個決定還真不敢輕易做。紐約的法律規定大陪審團需要23人中的16個人在場,並且有12人同意;陪審審理的時候往往需要全體討論後統一意見了(unanimous),才能給出陪審團的意見。
我的學生因為參加陪審請了兩個星期假,因為所有陪審團成員必須與外界隔離,不能上網不能看報,自然也不能被我這個教書的“洗腦”,平時和其他成員在一起吃喝拉撒,在她看來,是一次“非常有意思”的經歷。這種與世隔絕,是為了讓成員們不受外界輿論的影響,保持自我的獨立判斷。在案件結束的時候,法官還給我發了一封郵件,告知我她啓動了一項法律條款,約束我作為她的教授,不能因為她缺課給予任何的懲罰,因為她是在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
選陪審團成員的過程其實也是蠻有趣的。身邊做過陪審團成員的人好像都不太願意再被召喚,因為確實是相當費時間費精力的。往往選擇會考慮到組成能夠反映當地的人口比例,同時不能有人與此案有任何的可能存在的關聯。假如你自己的職業就是律師,那麼對不起,你做陪審的可能性很低,因為會覺得你太過於有説服力,而且有可能通過專業素養反向推出一些信息,影響陪審團內部的平衡。其他還有很多細節,這裏就不再贅述。但關於組成反映人口比例這一條,這次弗格森一案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因為在一個白人黑人大概9:3的城市,陪審團自然也按照9:3來選拔。抗議的黑人羣體自然而然覺得這種陪審團的組成本身就又一次歧視了黑人,造成了不公。
種族在城市中的比例和在警察中比例很不協調,其實從另一個層面看也是一個制度性滯後。弗格森這個城市其實本來是白人佔絕大多數的,但是在最近幾十年黑人人口不斷增加,雖然還沒有超過白人,卻已經到了不可小視的比例。但警察局的人口變遷卻並不像城市人口那麼快,幾十年前全是白人的警察局依然幾乎維持了原樣,因為這些警察既然從事了這些行業是要等着在這領退休金的嘛。這也就造成了大家覺得是一羣白人在管理一羣黑人了。
認定有罪的量刑依據
以上的這些案例,好像都是沒有被認定犯罪的。那麼,我們稍稍來探討一下,假如一個人被確定有罪,量刑的根據究竟是什麼,或者説我們究竟為什麼要處罰別人?我可以想到的有幾大原因:1)為了處罰罪犯,相當於是社會在“報復”個人 2)為了培養一個更好的公民,去監獄裏接受改造 3) 為了警示其他人不要犯同樣的錯誤,因為那麼做是有嚴重後果的。其實不同的原因會有很不同的量刑尺度。比如在一些國家,偷東西就要被砍手,這是非常殘忍的。但可能因為這樣的法律,人們就不太敢去違反,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它主要是第三條“警示”的動機,起到威懾的作用。很多國家的制度往往在第一和第二條原因之間搖擺不定,分明是期待監獄出來的曾經的罪犯能夠更好的融入社會,卻用第一種社會“報復”個人的方式去量刑,導致絕大多數人出獄了之後立馬再犯,又被送進去,成了監獄的常客。美國的監獄系統也因此人滿為患。
關於量刑,我們經常會在電視上看到關於“精神病”相關的辯護。但其實在美國法庭的辯護中,真正選用這一條的是極少極少的。但是,患有心理疾病的人或者被“操縱”的人是否應該量刑有所區分的?記得幾年前看到一個視頻,是一個英國的靈力魔術師達倫布朗通過一些心理的暗示和行為引導,讓一些人幾乎是像被他操控一樣,去搶運鈔車。假如這是真的話,那麼我們是否應該放寬“精神狀態”相關的減刑標準呢?人的犯罪和他自己的意識關係更密切,還是只要是他的行為他就得負責任?
美國社會目前其實是處在一個相當消極的狀態:許多城市在遊行抗議,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搶劫商鋪,焚燒他人財產的狀況;美國國會下週又到了一年一度通不過預算就要關閉政府的截止日期了。這其實涉及到的是一些非常重要且耐人尋味的問題:當民主和法律出現衝突的時候你會站在哪一邊?(比如法律説前文提到的這些白人警察都無罪,而假設民眾覺得他們應該被判刑)當制度和常情判斷衝突的時候你會選擇誰?(比如國會兩黨相互博弈之後寧可損害全國民眾的利益也要保住黨派利益不符合常情地讓政府關門)
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提到中國傳統鄉土社會都是相互之間孤立隔閡的熟人社會,因此很多“規矩”都自然地在約束人們的行為,你要是真的讓誰畫個押、籤個字靠法律和契約辦事,人家反而會覺得你“見外”了。犯錯、懲罰,也會有家法族規在情理中實行。這與前文描述的法律、犯罪、懲罰天差地別。你更傾向於哪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