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大使確認中加將簽署追贓協議 涉貪腐財產返還中國
“獵狐2014”海外追逃專項行動本月底結束,目前,行動已先後從加拿大等60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428名。據《中國日報》網今天報道,加拿大駐華大使趙樸(Guy Saint-Jacques)日前就兩國反腐合作、經濟犯罪追贓等議題受訪時表示,確認兩國已準備好簽署一項涉及追贓的協議,包括將涉嫌貪腐人員的非法所得返還中方。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近期就曾表示,中國與加拿大談判完成“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協定”,這是中國就追繳犯罪所得對外談判的第一項專門協定,對中國開展國際追贓合作具有重要意義,目前雙方正在抓緊準備簽署。
此前,兩國政府於2012年5月、2013年6月就返還財物和分享被沒收資產協定舉行了兩輪談判。
趙樸表示,該協議涉及“將逃往加拿大的、尤其是涉嫌腐敗活動的人士的非法所得及財產返還”。趙樸稱,該協議一旦簽署,將會成為與其他國家商籤類似協議的樣板。
加拿大一直被稱為中國貪官及犯罪分子天堂之一,中加兩國已就發佈合作和追贓追逃方面進行了長期的合作。今年11月,加拿大總理哈珀在北京與國家主席習近平會談期間,雙方同意會加強在追捕逃犯及追贓方面的合作。
趙樸稱讚兩國在這方面開展了“良好的合作”。他還透露,在過去三年中加方向中方遣返了將近1200人,其中有超過60人涉嫌犯罪。
趙樸大使同時還讚揚了兩國警方之間的良好合作,認為相關司法合作“開展得很順利”。

加拿大駐華大使趙樸
加拿大《世界日報》本月初報道,加駐華大使趙樸批露,自2008年以來,加方已經遣返了2472名中國人回中國,其中206名是中國通緝的要犯,這是加國官方第一次披露的數字。他同時表示,加中兩國“分享被沒收資產協定”即將正式簽署。
“財經”雜誌在12月1日的一期也發表了專訪趙樸的內容,他在訪問中除了公佈有關數字外,還談到與中國合作時遇到的案件延宕問題。其中“一個困擾是,現在大部分案件很難很快找出有哪些人捲入其中。因而,在我們得等到中國請求協助,指出某人捲入一些犯罪事件時,結果總是會有數年延遲。”
另方面,雙方在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差異等也是造成延誤的原因之一。就以賴昌星案為例,中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共耗時12年,雖然加方在2000年就對賴下達離境令,但他還是“賴”了11年,包括申請“政治避難”、暫緩遣返和遣返前風險評估等,據悉中國對此一直感到不滿。
對此,趙樸解釋,加拿大重視移民,“我們對移交外國公民是慎重的,包括中國公民”。每一個在加國被要求移送出境的人,都享有適用法律抗辯的權利,這意味着一些人會使用所有的法律工具作為抗辯。但一旦簽發移送令,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就會立刻執行移送。
對於涉嫌貪官及犯罪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問題,趙樸表示,如果當事人擅長隱藏或者轉移資產,實在難以發現和識別,因為加國確實需要關鍵證據,還有經常遇到嫌疑人在加拿大,但財產在其他國家的情況。他指出,其實絕大部分的調查需要由中國來做,但恰恰中國在反洗錢調查方面是一個薄弱環節。
不過在境外追贓上,兩國取得很大突破,雙方去年已就返還財物和分享被沒收資產協定達成一致,並草簽了協定。
趙樸表示,其實加國也不想被看成犯罪分子天堂,聯邦政府也沒有任何意願,想把腐敗官員和不法財產留在加拿大,因此也希望有關協定能夠生效。
他透露,有關協定很快就會正式簽署,這將是中國就此簽訂的第一個專門合作協定,中國可將此作為模樣總結到與其他國家的合作中,這對中國與國際合作反腐將是一個重大信號。
趙樸透露,追贓的一個挑戰是發現和識別非法財產,這份協定將覆蓋所有可識別的財產。加拿大作為被請求方,需要做大量調查,提供能證明非法資產的關鍵證據。在返還財產方面,加方希望的是中國法院發出的沒收令,使其能據此對該財產實行沒收。協定還包括可預計財產的分擔,比如需要扣除被請求方為此展開偵查、起訴等費用。
另據《法制日報》去年7月報道,參與協定兩輪談判的中方代表團團長、外交部條法司司長黃惠康介紹,中加返還財物和分享被沒收資產協定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關於返還,如締約一方的法院認定某項被非法侵佔的財物為締約另一方或其境內的企業、個人合法所有,該方將根據協定和本國法律將該財產返還合法所有人。據此,被貪污、挪用的國有資產,被挪用、詐騙的企業和個人財產,如能證明合法所有人,將會被返還。
另一方面是關於分享,對於沒有或無法認定合法所有人的犯罪所得資產,如走私、販毒獲得的贓款,締約一方將在沒收後,與另一締約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有關資產。分享的目的在於鼓勵和促進雙方在打擊犯罪、追繳犯罪所得方面的合作,分享的前提條件也是另一締約方為促成沒收提供了協助或合作,包括情報、行動、法律或司法協助。分享比例則根據合作方貢獻的大小決定。
另外,按照協定,對於返還的財物,應當返還其合法所有人,包括國家作為合作所有人。對於分享回來的資產,根據協定規定,移交資產的一方不得對接收資產的一方就資產的使用限制任何條件。我國根據協定從加方接收有關分享資產後,將會與沒收犯罪所得一樣,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