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首次在公安系統中設立公職律師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對建設法治國家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其中建設“法治工作隊伍”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中新網15日消息,記者15日從內蒙古包頭市公安局獲悉,經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批准,包頭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兩名警官作為內蒙古公安系統的首批公職律師,近日正式上崗履職。此舉將為推進全區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產生重要意義。
“政府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常常存在一些不規範行為,往往在民事糾紛中處於不利地位,急需專業人員來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從而更好地能依法規範本單位的市場行為。”包頭市公安局公職律師劉文軍説。
據瞭解,司法部從2002年開始就要求在各級政府機關開展設立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公職律師的主要職責是為本級政府或部門行政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義和法律建議,參與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等活動,可以説建立公職律師制度是我國推進依法治國、實施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我國律師結構的客觀需要。

設立公職律師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
劉文軍説,包頭市公安局每年要受理行政複議案件100多起,尤其是新《行政訴訟法》從明年5月1日起實施後,所有經過複議的行政案件如不服複議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複議機關將作為共同被告,這無形中將大大增加公安機關的行政應訴案件,對於本單位提升應訴能力和執法水平提出重大挑戰。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的規定,包頭市公安局兩名公職律師由所在單位管理,只辦理本部門的相關法律事務,接受包頭市司法局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加入包頭市律師協會,接受包頭市律師協會的行業監督,自覺遵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