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製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 規範境外NGO在華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簡稱NGO)在華活動和管理工作將要有法可依了。據新華社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起在北京舉行。為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往與合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一次性臨時活動的申請登記許可程序,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立法議程包括繼續審議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等。

綠色和平組織在華活動(2010年資料圖)
立法管理境外NGO的呼聲由來已久。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當前活躍在我國境內的境外NGO正日益成為影響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我國長期活動的境外NGO有1000個左右,加上開展短期合作項目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多達4000-6000個。每年通過境外NGO流入我國的活動資金可達數億美元,其活動範圍涉及扶貧、助殘、環保、衞生、教育等20多個領域。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存奎今年5月在接受《中國社會科學報》採訪時指出,相關資料顯示在我國活動的數千家境外NGO中,有政治滲透背景的有數百家。現有的調查結果表明,少數境外NGO在我國境內進行合法活動的同時,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着進行非法活動的情況。
目前,我國對境外NGO管理可依據的法規主要有兩項:一是1989年6月頒佈的《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以外國商會為其管理對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華活動的商業機構或人員設立,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的非營利性團體。二是2004年3月頒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其中有對外國基金會進行管理的相關條款。
上述兩項法規只是涉及目前在華活動境外NGO中的兩種類型,對多數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的管理一直無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刻不容緩。
2012年,民政部修訂了社會組織三個登記管理條例,有針對性地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國內代表機構和在國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監督管理問題,以利於更好地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國內的活動,也依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有關社會組織和有關方面的合作。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均提到了加強對境外NGO的管理。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提出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提出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如何加強對境外NGO的管理和監督呢?新華網在一篇解讀中指出,要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項目、資金、人員管理制度,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領域准入目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經濟、科技、教育、衞生、文化、體育、環保、慈善領域依法開展活動。
今年六月,有消息稱國安委部署對境外NGO的摸底調查。最終的調查結果尚不得而知。
如今,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的送審,邁出了依法管理境外NGO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