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豎一:中國不該拆除“小產權房”
文/羅豎一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因此,聯合國早就提出“人人享有適當住房”,而在2007年5月19日,時任中國建設部部長汪光燾於上海蔘加“城市發展國際論壇”時也明確表示,中國將“人人享有適當住房”。
然而,中國從1998年實行房改至今,住房價格基本上是一路攀升,而鮮有降低。
在此背景下,“小產權房”或明或暗地來到中華大地。然國家層面、有關部門及其相關領導,卻多次嚴令建設、買賣“小產權房”。可在諸多因素的影響下,“小產權房”如今可謂是遍地開花。
期間,有關“小產權房”遲早會轉正的呼聲,不時地出現在社會輿論中,甚至也被吹到一些官方的會議桌上。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該決定,再次讓很多人對“小產權房”的轉正問題充滿了希望。
然據2014年1月7日《經濟參考報》報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部署“小產權房”查處工作一個多月來,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密集部署有關工作,加快針對“小產權房”的清理、查處工作。目前,北京市昌平區、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縣、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海南剩口市、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已經組織拆除了一批“小產權房”。國土部執法監察局負責人近日表示,各地要按照要求堅決做到“三個一批”,即堅決拆除一批“小產權房”,堅決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嚴肅追究一批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另據瞭解,國土資源部已組織人員先後赴5省(市)督辦“小產權房”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趙路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的政策紅利,引起部分市場人士的誤讀,認為“小產權房”有“轉正”之機。兩部委發聲部署清查工作正是希望糾正市場錯誤輿論,通過對嚴重違規的“小產權房”項目進行處理,向社會釋放明確信號。
顯而易見,有關部門這次對“小產權房”真下殺手了。
可是,無論是有關部門,還是有關人士,誰都無法否認的是,在中國的“小產權房”中,不乏相關鄉(鎮)政府給其頒發產權證者。
誠然,此產權證書有別於法律意義上的。但是,試問:如果沒有相關鄉(鎮)政府的認可和支持,那麼會有多少人能去、敢去建設“小產權房”、買賣“小產權房”嗎?
何況,法律也並非完全不認可“小產權房”。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據2007年7月13日《上海證券報》報道,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表示,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除此以外,都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
也就是説,假如以這四種名義建設“小產權”房,那麼其事實上就是“合法”的。
當然,正像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所講,“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蓋房子,可以給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使用,但不能給之外的人使用,如果賣給別人就變成不合法了。”
可事實上,不少“小產權房”的業主恰恰是當地的農民。換言之,就一定意義而言,這些農民擁有“小產權房”則是合法的。
還有,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趙路興等官方人士所講的部分市場人士“誤讀”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有關精神,其實也只能算是其一家之言罷了,因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並沒有談及如何解決“小產權房”這樣具體的問題。也就是説,如果有關部門在設定一些條條框框之後,依照法規將“小產權房”予以轉正,同樣是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有關精神的。
尤為關鍵的是,無論是建設“小產權房”者,還是購買了“小產權房”者,基本都是在當地鄉(鎮)政府認可和支持的前提了,付出了血汗錢的。而且,“小產權房”的存在,客觀上解決了不少人的住房問題,給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減輕了壓力。如今官方要“堅決拆除一批‘小產權房’”,那麼其實就是勞民傷財,就是助漲房價,就是製造更大的社會矛盾。同時,也是浪費社會財富。
事實上,官方查處、拆除“小產權房”,就本質問題而言,是因為“小產權房”沒有為“土地財政”作出貢獻,並且動了一些既得利益者和某些部門的奶糕。當然,不可否認,“小產權房”的存在,客觀上也影響了社會公正。但是,假如官方“堅決拆除一批‘小產權房’”,那麼,客觀上跟“釣魚執法”沒有本質的區別。另外,試問:多年來,有關部門為何對“小產權房”的問題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
其實,對已經客觀存在的“小產權房”問題,完全可以採用利國利民之穩妥辦法予以解決,而將其合法化。當然,必須封死新建“小產權房”的路子。
總而言之,筆者羅豎一認為,中國不該拆除“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