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許志永判4年,法律明確態度和尺度
作者:环球时报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6日公佈對許志永案的一審判決,認定許志永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依法判處許有期徒刑4年。美國國務院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對這一判決“深感失望”。
許志永通常在互聯網上被稱為“維權律師”,他在10年前參與了對孫志剛案的追究,後創立“公盟”組織,推動“新公民運動”。他要求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平權,這些主張在互聯網上隨處可見。但許志永的不同之處在於他的“行動”,法庭認定他通過各種形式,構成了對多起示威遊行的“煽動”。
許志永案是法律層面的一次釐清,不應被看成道德領域的是非分辨。中國仍有一些人置價值判斷高於一切,認為許志永的口號與國家改革的大方向並不矛盾,因此他即使做得激進,突破了法律規定,也有充分的理由,司法不應追究。
前一段時間互聯網上非常流行這種價值觀,並且同現實中的激進行為互動。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問題上,法律的權威遭到一定挑戰,一些人有意採取行動,試圖衝破中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開創“民主新局面”。
許志永本人在社會上的知名度不算高,但他的案子卻受到西方力量的關注,也在國內一些圈子裏產生影響,原因就是法院如何判這起案子,被看成互聯網時代中國法律面對“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否鬆動的試金石。
北京一中院的一審判決依照現有法律做出,它展現了堅定、不後退的態度。這次判決並不涉及許志永的道德或人品,也不是對他所喊口號的定性,它就是關於法律邊界在哪裏,許志永越界到什麼程度的一次權威裁定。
我們認為這種裁定是中國社會的確需要的,甚至是急需的。在涉及政治的領域裏,怎麼做合法,怎樣做非法甚至是犯罪,確有一些人搞不太清,還有少數人熱衷“冒險行動”,對不受法律制裁抱有僥倖。
不得不説,關於遊行示威,以及涉及“組織”、“煽動”羣體性事件,怎麼叫合法或非法,有些人有不同看法。由於情況千差萬別,人們有時很難對具體事件的性質進行分辨,這為一些人和力量混淆它們提供了方便。
然而中國社會希望穩定、對各種動盪苗頭保持警惕的態度又總體上是普遍的,對文革的集體記憶,以及這幾年很多國家街頭政治失控帶來的強烈印象,讓大多數中國公眾成為保持正常社會秩序的支持者。法律越清楚,越能讓這樣的民意凝聚並彰顯。
一中院的判決顯然能幫助人們進一步看清法律邊界,儘管其中有一部分人在價值觀上對這一結果很難接受。中國在向法治社會大步前進,在一些模糊和有爭議的地方,法律的及時、堅決進入有助於共識的形成和擴大。
當然,會有一些圈子和一些人,就是以挑戰現行法律為己任,把突破他們認為關涉“自由”、“民主”的法律條文當成自己的奮鬥目標。歷史如何評價他們是以後的事,但他們應當能夠洞悉,他們已經站到高風險的對立面上。
中國的改革波瀾壯闊,追求公平公正以及推動各種公益的途徑變得越來越多。如果一定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行事,這不僅是政治選擇,也是法律選擇。對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大概需以“平常心”來接受。
對於許志永案,社會上各路關心的人也應有一顆“平常心”。此案增加了“模糊地帶”的確定性,邊界更清楚了,誤闖就會減少。而仍執意要闖的人,也能借此把法律的反應程度看得更清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