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辭職跳槽高峯期 莫讓“辭職違約金”再騙人
新華網浙江頻道2月11日電(記者周竟)又到一年辭職、跳槽的高峯期,不少人向記者反映辭職要交大筆辭職費,也即違約金的情況。然而法律明確規定,要繳納辭職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單位以勞動者辦户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福利為理由而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都不合法。
杭州楊先生年後向單位提出辭職,但單位表示,合同是5年的,楊先生只工作了4年,按照當初合同約定,需要向單位交1萬元錢才能離職。楊先生為此很苦悶,向律師諮詢。而律師告訴他,像他這種情況根本不用交違約金,合同約定本身無效。
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些勞動者向記者表示,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以為合同裏這麼寫的,違約罰錢也在情理之中。“我還交了5000元錢呢,太冤了!”杭州另一位在去年辭職的白領陳麗憤憤不平。
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海斌認為,一些用人單位就是利用勞動者在法律知識上面的欠缺而訂立這種非法合同,應該對這樣的企業嚴查嚴懲。“另外《勞動合同法》施行已有6年之久,但很多公眾仍不瞭解,也反映出普法方面的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應該主動作為,加強法律宣傳,讓勞動者能主動維權。”姜海斌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