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土地廟被訴竊占公有地 法院判“有罪免刑”
中新網3月5日電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灣屏東縣內埔鄉東勢村一座土地公廟3年前為配合道路拓寬,由上百村民合力將原廟後挪5米,事後村長鍾貴郡卻遭提告竊占公有地。高雄高分院審酌後認定,廟體遷移確實竊占公有地,但初衷是處理村民信仰才觸法,情堪憫恕,做出台灣罕見“有罪免刑”定讞判決。
經過3年訴訟雖然獲得免刑,但在法義上仍屬有罪。鍾貴郡4日激動地説,真的很不服氣,不過事情已經落幕,反正也不能上訴了。
他翻出六堆客莊歷史解釋,只要客家人到新土地開墾即會先在中心設立開莊伯公,以庇佑開墾平安,接着四周會有東柵、西柵、南柵、北柵的伯公廟作為保護莊內屏障;內埔東柵伯公所在地就在東勢已有200年曆史,何來佔用?假使要搬遷,也不知道搬到哪裏去。
他説,所見福德祠是1988年改建,後因道路拓寬被迫拆遷,他在眾人見證下擲筊請示伯公是否同意重建或搬到他處安置,但均無正面響應。最後大夥才決定將原廟向後挪移5米。
村莊信仰中心遷移是村民間大事,當時幾乎所有人都到現場見證,許多民眾拿錄像機紀錄歷史鏡頭,附近小學甚至出動學生協助,不分男女老幼在加油聲中完成任務。
但事後遭台當局“國有財產局”認定,土地公廟涉嫌竊占公有地37平方米,鍾貴郡成唯一被告。雖然一審認定他並無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判決無罪,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卻認為,他雖無不法意圖,但土地屬有價之物,加上信眾因免拆、免遷也確實獲得利益,因此仍構成竊占罪。
不過法官考慮,村長是在不得已情形下佔用公有土地,與一方惡霸強佔他人財產情況不同,認為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後仍嫌過重,因此判決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