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特偵組擬改指揮管轄權 事權統一防決斷獨行
中新網3月12日電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專辦大案的台當局特偵組,去年偵辦關説案引發政治動盪。台當局“行政院長”江宜樺11日表示,擬將特偵組由目前設在三審的定位、受“檢察總長”指揮,改為二審檢察長指揮監督。此舉可維持特偵組跨區辦案的高度及協調特性,也可解決特偵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一人挑選決定,為人詬病的獨斷問題。
特偵組的前身是“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當年的查黑中心屬臨時編組。因辦案屢受“立法委員”或政治人物動輒以預算要挾,當時不少檢察官遊説“立法委員”,修改“法院組織法”,成立特偵組並設於“最高檢”,受“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確保獨立辦案不受干擾。
特偵組運作迄今的確交出了不錯的成績,但因偵辦關説案出現爭議,也讓特偵組的存廢以及定位面臨考驗。台當局“法務部”目前研擬將特偵組由目前的三審,改為受二審檢察長指揮管轄,就是希望可解決特偵組多年來的定位及法制爭議。
首先,特偵組設於三審,出現偵辦貪污罪的不起訴案件,無法依職權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的法律問題,導致不起訴案件無法確定,特偵組只能簽結代替,影響被告權益。如改設在二審,即可向“最高檢署”聲請再議,“質量”多了一道把關。
其次,特偵組偵辦重大案件,常需跨轄區辦案,設於二審符合辦案實際需求。
法律規定,“檢察總長”對個案偵辦上具有指揮權,但“總長”的行政監督權只侷限“最高檢檢察”官,而“高檢署”及二審檢察署則可對該署及一審檢察署行政監督權,因此特偵組若設在二審,二審檢察長不但對案件有指揮權,也有行政監督權,如此事權統一,可收辦案之效。
目前特偵組最令人詬病的就是人事制度,特偵檢察官由“總長”挑選,“嫡系”部隊入列,易流於“鏡中挑人”,人選與“總長”個人同構型高,再加上案件由“總長”決定、指分,辦案難免不夠客觀;改設二審後,檢察長可藉調二審辦事的名義,挑選優秀的檢察官入特偵組,並改為全體特偵檢察官輪分,即可避免決斷獨行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