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檢察總長”黃世銘堅不認罪 法官不給緩刑
中新網3月22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檢察總長”黃世銘涉泄密案被判刑,法官雖考量他是出於捍衞司法不容政治勢力關説(遊説),但他違反正當程序又不認罪,因此不宣告緩刑。
黃世銘被控在去年9月調查司法關説案簽結前,就向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報告案情及後續辦案計劃,並內附“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的通聯記錄及監聽譯文等偵查秘密,經告訴人柯建銘等超過百人告發,遭台北檢方依泄密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黃世銘不認罪,企圖説之以理,抬出司法正義、“憲政”公平、重大社會公益三面大旗,強調揭發“(台灣)史上最大司法醜聞”,他向馬英九報告行政不法、開記者會,未泄密或違反偵查不公開;他也不忘動之以情,説問心無愧,沒有對不起台灣社會和人民。
但合議庭綜合馬英九、江宜樺等人證詞、及書面專案報告,一一駁斥黃世銘説法,認定台灣檢方特偵組確實出於懷疑檢察官林秀濤涉嫌貪污的刑事案件,因此實施監聽,且當局領導人、“行政院長”對本案涉關説者並沒有法定行政懲處權限,因此黃世銘行為構成泄密、違反偵查不公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合議庭認定,黃世銘不是依法定程序向權責機關告發有人涉司法關説案,而是泄漏偵查秘密,行為可訾,但考量他的動機是為捍衞司法獨立性不容政治勢力關説,疏於考慮及程序規定,並非惡性重大,審酌他犯後態度不認罪,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1年2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