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長:讓違約事件自然發生 有利市場約束
作者:万敏
3月24日午間,*ST超日公告稱,因“11超日債”持有人數量分散、地域廣泛,受託管理人決定延期召開“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至此,中國債市違約“第一案”的最後解決方案仍然待定。
與此同時,據中國證券網23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當日在第四屆北外灘財富與文化論壇上表示:“讓一些違約事件順應市場的力量而自然發生,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的約束,端正產品發行者和投資者的行為,有利於財富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此,一位債券市場人士指出,我國債市發展時間尚短,有許多問題還有待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該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比如在產品清盤方面,國內現行的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就尚不充分。
剛性兑付影響投資者風險判斷
“剛性兑付使市場不能進行有效的風險區分和確定合理的風險溢價,錯誤地抬高了無風險收益率的水平,並且造成了風險的累積。”潘功勝指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去年以來隨着貨幣政策收緊,銀行信貸萎縮,發債融資成為許多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途徑。而對承銷市場份額的爭奪使得承銷商們很難以客觀的立場去評判發行人的經營和財務風險,此前發生的數次債券違約危機,都在最後一刻由地方政府介入才得以大事化小。
“剛性兑付使得市場失去了通過定價來區分風險的能力,”一位債券市場人士對記者表示,“不同信用等級的債券應該有不同的風險定價,以使投資者能夠明確交易的風險性。但在我國的債券市場,投資者還沒嘗過損失的苦果,機構也沒有做好應對風險的準備,如果不打破剛性兑付,他們永遠也不會準備好。”
與此同時,在信託領域,據《證券日報》3月21日報道,由於目前信託違約事件頻發,個別商業銀行已經暫停信託產品銷售。
“銀行面臨的聲譽風險更大於信託公司。”一位商業銀行人士對記者表示,由於商業銀行面對公眾吸收存款,尤其在我國銀行有國家信用兜底,使得部分信託產品的投資者認為銀行也有義務賠償其信託產品違約的損失。“不能將銀行代銷的產品與銀行產品等同,不過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銀行在選擇銷售產品時也需要更為謹慎。”
債市配套法規尚待完善
“順應市場力量的自發作用,並有效地管控、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理論與現實之間、目標與策略之間,也需要準確的把握和平衡。”潘功勝特別強調,這不僅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藝術。
他同時指出,未來要加強對金融產品銷售的風險信息披露等合規性監控,完善產品和投資者的分級制度,建立正常的兑付和清盤機制,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建立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風險自擔意識。
對此,上述商業銀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害怕當地的企業違約會破壞整個地區的融資環境。推動市場的發展必然會有人付出代價,這其中的把握與平衡確實考驗監管智慧。”
不過,上述債券市場人士認為,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時間尚短,有許多問題還有待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比如信息披露這一點近年來已經得到監管部門的重視,信披規則也在逐步完善。但是涉及債券產品的清盤問題,國內現行的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尚不充分。根據《破產法》,一個企業破產後的資產清算,首先要保證國家税收,然後才是債權人的利益,這給金融產品創新發展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