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體檢標準被指涉嫌違法 直接歧視近2億人
作者:张维
倡導反歧視及平等機會的民間公益組織——廣州眾一行26日發佈了一篇題為《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下的制度性歧視》的研究報告。報告指出,現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體檢標準》)中,對近2億的健康弱勢人羣,包括艾滋病感染者(78萬)、血液病患者(以地中海貧血基因攜帶者,廣東1000萬)、糖尿病患者(9700萬)、聽力(1263萬)、視力(2054萬)障礙者的平等就業權利產生影響。
此外,因《體檢標準》對婦女的過度檢查以及事業單位招考等也參考適用,“因此受限制的人羣數量將無法估計,如此嚴重的就業歧視問題亟待社會關注。”報告稱。
大量民間行動已指向《體檢標準》
近年來,已有多例考生因體檢結果不符合《體檢標準》被行政機關拒之門外的案例。
2010年2月,大學畢業生小周、小謝、小唐因在佛山市公務員考試體檢中被查出“攜帶地中海貧血基因”而遭拒錄,三人不滿人事部門的健康歧視,將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此案被稱為“中國基因歧視第一案”。
2011年到2012年,視障大學生宣海屢次報考安徽省公務員考試都未能順利參加考試,憤怒的他在2012年4月將安徽省人社廳告上法庭,被媒體稱為“全國公考殘疾歧視第一案”。
2010年10月,小吳應聘安慶市教育局教師,通過筆記面試進入體檢環節。在體檢中他被檢出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因為招錄公告規定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而被拒絕錄用。
2011年11月,513名糖尿病患者及家屬的建議書正式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衞生部,建議主管部門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下稱《標準》),取消對糖尿病患者的限制條款。
2012年11月,武漢大學生們在湖北省勞動廳門口表演“公務員考試男女不平等,不做婦檢”的行為藝術,抗議女大學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體檢被要求婦檢。
2013年5月,助殘日前夕志願者在合肥開展“快閃”活動,呼籲公考體檢標準為視障人士鬆綁。
眾一行機構總幹事郭彬表示:“大量的民間行動已經指向《體檢標準》的不合理規定,要求人社部和衞計委對其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規定做出刪除或修改。”
《體檢標準》涉嫌違反多部法律
據悉,自2004年,《體檢標準》已有過幾次大的修改,最後一次修改是2010年3月。
雖然屢經修訂和完善,但仍存在大量針對艾滋病感染者、血液病患者、糖尿病患者、聽力、視力障礙者和婦女等的限制性要求。“屢次修改,體現了社會意識的不斷進步和國家制度的不斷改善。看到這種改變的可能性,我們希望與社會大眾和行政部門一起尋求解決辦法,消除制度性就業歧視。”郭彬補充道。
報告指出,《體檢標準》的要求和規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涉嫌違反了我國政府簽署和批准的諸如《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的不歧視準則。同時,也違揹我國現行的《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殘疾人保障法》、《民法通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等對求職者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的保護條款。
“待招錄的公務員崗位要求,並不必然與這些疾病相關,換言之,即使患有上述疾病也並不會影響其正常履職。”報告稱。尤其是對“已婚女性作外陰部檢查、陰道窺器檢查及陰道-腹部雙合診檢查和未婚女性作外陰部檢查、直腸-腹部雙合診檢查,及月經初潮年齡、週期、出血量、持續時間等”項目的詢問與檢查與工作崗位的要求並無必然聯繫,實屬多餘,不僅侵犯了受影響人羣的平等就業權,也侵犯了隱私權。而且,這些受限制人羣(即使是傳染性疾病),經醫學判斷日常接觸並不會傳染、並不會對他人的公共健康造成危害,《體檢標準》對此做出限制,並不合理。
報告認為,“我國的公務員體檢標準,實際上是各種公務員職位對身體條件的特殊性要求集合,而非所有公務員職位對身體條件的共同性要求的集合。”
修改《體檢標準》正當時
郭彬表示,“在國家消除就業歧視政策不斷出台的情況下,基於政府致力於消除就業歧視的決心和願望,推動修改《體檢標準》消除制度性歧視的歷史時刻已經來到。”
報告的執筆人之一、眾一行機構研究員黃詩欣認為,行政執法不力導致歧視行為缺少制裁。行政執法機關不能既做法官,又做運動員。司法理唸對於歧視案件的處理態度消極落後。此外,社會羣體的反歧視與權利意識仍較淡薄,間接助長了歧視現象。
如何能夠有效消除以《體檢標準》為代表的“制度性歧視”,報告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借鑑香港地區的反歧視理念和制度經驗,構建完備的反歧視法律體系。修改和完善《體檢標準》,在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的前提下,暢通救濟渠道,並積極推動反歧視立法。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