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證監會計算的交易所得違反會計準則
據北京法院網消息,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一案於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法庭首次開庭審理。雙方在法庭上就光大在烏龍指事件中是否故意隱瞞內幕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以及楊劍波是否是光大烏龍指事件的其他直接負責人等問題展開激辯。
在被訴認定的內幕信息能否構成內幕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的問題上,楊劍波表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具有信息披露義務,應該在發生事件後披露相關信息。楊劍波稱,光大證券具有雙重身份,光大證券是股票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錯單信息是光大證券內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應當披露,但是作為機構投資者是股票買賣人,其交易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規定。
在信息的公佈時間上,雙方持不同看法。證監會認定的光大證券內幕信息是當日下午2點22分發布,而楊劍波認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如果作為內幕信息,其公開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點之前,而當天中午左右就有大量新聞報道出現,內容是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烏龍指,發生錯單交易的金額在國內主流媒體上也有充分披露,據此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在8月16日中午已經成為公開信息。
證監會認為,發生程序錯誤後,應該由光大經過一定的程序向市場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體進行任意揣測。當日上午關於光大烏龍指的報道並未經過光大公司確認,當日董事會秘書梅鍵予以反駁,否認了市場波動是由光大證券烏龍指導致的,市場投資者無法從前後矛盾的報道中得到真實情況。當日關於報道傳聞很多,這些證據表明當日11時到13時之間,有多家媒體報道,光大證券是唯一全面知悉原因主體,反而利用信息優勢先行交易。
在光大內幕行為能夠構成內幕交易,是否按內幕交易認定問題上,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13時至14時22分賣出股指期貨合約以及ETF,是內幕交易信息行為。楊劍波表示,發生43.8億做空股指期貨交易是因為光大證券上午錯單發生了買入72億元的行為,證券公司為了迴避風險在股票市場做多的同時,在股指期貨市場建立空頭以對沖風險,無論股票市場上升、下降不影響光大公司經營風險,這種機制是光大證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制度安排。
楊劍波表示,發生意外事件不是光大證券希望的,在證券交易中已經發生了風險,不是主觀故意所為,故按照既定製度迴避或者消除風險,這是光大證券和原告對於市場負責、交易負責做出的既定安排。他質疑為何要把發生意外風險後當事人主動抑制風險行為作為違法行為,現行法律不可能禁止一個企業最大限度盡力彌補消除經營風險,如果企業消除經營風險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的話,中國就不會有市場經濟。
對此,證監會認為,光大不能混淆市場經濟作用,市場經濟作用不是市場行為聽之任之,不是對違法行為放任自流。法律沒有禁止企業採用風險行為自救,證監會認為光大合法避險的方式是將上午突發事件的發生具體原因在告知公眾後,讓社會以及本人都處於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後再進行操作。但兩案中,光大恰恰相反,利用只有他自己知道信息地優勢,在下午進行其所稱的緊急避險行為。
關於楊劍波是否是光大烏龍指事件的其他直接負責人,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上午突發事件發生在策略投資部,楊劍波在光大證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楊劍波在下午決策會議和內幕交易中發揮了不同作用,認定法定代表人總裁是直接負責人而楊劍波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楊劍波對此表示不服,他表示他參加了會議不意味着他是光大證券下午的決策人員,儘管光大證券法定代表人等人認為下午行為是他建議,這一點並不奇怪,因為8月16日的意外事件發生在他的部門,只能按照公司對於該部門的工作制度進行相關處理辦法,可以説明他是忠於職守的,不能説他對公司作出了決定。
雙方在期貨交易違法所得的數額是否能認定的問題上也展開了激辯。楊劍波認為,證監會無論如何計算,都違反了會計準則。光大證券確認收入是基本原則,要求收入是可計算或者確定的,如果收入雖然在帳面構成收益,但是收益不確定時候,該收益不能確認。當日下午賣出了部分期貨合約,在股指期貨上漲情況下,保證上午與下午72億元總體上平衡,光大證券下午對沖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利潤,而是平衡當日交易風險。
對此,證監會認為,對於證券市場涵蓋股票期貨資金計算方法複雜,在計算光大證券案件中採用帳面計算方式是朝着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式進行的。證監會沒有采用14時22分非法行為結束點作為帳面計算標準,而是收盤之前帳面平均數進行計算,如果同時計算了到8月23日交割價格作為標準的話更不利於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