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鬱琦:民間條例定位兩岸“國與國”與體制不符
台陸委會負責人王鬱琦(左)針對“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草案提出説明。 圖片來源:台灣《中時電子報》
【環球網綜合報道 記者李柏濤】台陸委會負責人王鬱琦表示,《兩岸監督條例》民間版易引發行政、立法分際混淆的“憲法爭議”。
台灣《中國時報》報道,王鬱琦3日二度親上火線出席記者會,列舉“民間版兩岸監督條例”6大爭議點。他説,首先民間版將兩岸定位“國與國”,不僅易引發爭議、影響兩岸關係,更與台灣現行的憲政體制不符。
王鬱琦説,民間版要求行政部門須依“立法院”意思協商,事前由立法權指揮行政權談判,事後由“立法院”審查,除有“教練兼裁判、角色混淆”疑慮,更易引起行政、立法權責分際的“憲政爭議”。
舉例來説,民間版第6條稱,行政部門在協商前90天須提締結計劃,載明協定內容、目標甚至談判策略,“立法院”同意始得協商。王鬱琦説,倘按此執行,大陸將不費吹灰之力,掌握台方底線,“還沒上桌就輸一半,等於全輸”。
第12條稱,協商完成180天后才能簽署,期間須提評估影響報告。王鬱琦説,上述90天加180天,還不算正式談判,“每項協議至少卡在立法院270天”。曠日廢時,將造成“兩岸籤不成條例”窘境。
民間版第8條規定,若簽約成果與此前提出協定計劃目標不符,相關談判人員將遭糾舉、彈劾,若危及“主權”還可能以“外患罪”判處7年以上徒刑。專家痛批,“如此還有誰敢上前線談判?”
至於,服貿協議是否適用兩岸監督條例?王鬱琦説,按法理,若條例先通過,則服貿處於“立法院審查階段”,適用條例第16條。不過,“立法院”早有朝野協商逐條審查、表決結論,因此行政部門會尊重“立法院”程序,讓服貿逐條審查、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