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婚外情官司:抓姦變通姦 先出軌者判賠更多
中新網4月5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一嚴姓女子和李姓男同事搞曖昧,李妻找嚴女丈夫合作抓姦,卻也發生婚外情;兩名妻子互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先出軌的嚴女責任較重,判嚴女賠李妻60萬元(新台幣,下同),李妻賠嚴女30萬元,全案定讞。
兩對夫妻互控妨害家庭、妨害秘密、誹謗等刑事官司都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除了正在法院訴請離婚及本案兩件訴賠案,另有兩件官司;李男告妻子和嚴女丈夫求償案,台北地院日前判李妻及嚴女丈夫連帶賠償15萬元,嚴女丈夫反告妻子和李男案尚在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嚴姓女子2010年間與已婚同事李姓男子發生婚外情,李妻發覺丈夫經常在書房打計算機到深夜,逼問得知丈夫出軌,通知嚴女丈夫合作調查抓姦,並在李男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租屋處的同棟大樓租屋,就近蒐證;未料嚴女發現李妻出現,與李男反蒐證,最後鬧上法院。
李妻提告主張,她和丈夫愛情長跑12年後結婚,原本幸福美滿,卻因嚴女導致婚姻破裂。事發後她食不下咽,體重暴瘦15公斤,兩名幼子也因擔心無家可歸而天天哭,害她得了憂鬱症無法正常工作,要求嚴女賠償160萬元精神慰撫金。
嚴女反訴主張,李妻每天對她丈夫噓寒問暖,猶如熱戀中男女,她蒐證發現丈夫自錄幽會內容包括“老婆交換嗎?還是老公交換?”、“我們是參加換妻俱樂部啊!”更拍到兩人摸臀、親吻、互訴相見恨晚,李妻才應賠她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一審判決雙方各賠對方10萬元,兩人均上訴;法院認為,先出軌的嚴女發現丈夫出軌時所受的精神損害,比先被丈夫背叛的李妻少,應賠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