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貿究竟對誰更有利
兩岸服貿究竟對誰更有利(專家視點)
梅新育(作者系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
一、服務業在台灣經濟中的地位
在深化海峽兩岸經貿合作中,《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因為大陸去年第三產業增加值佔GDP比重為46.1%,首次超過第二產業佔比(43.9%),未來佔比還將繼續提高;台灣更早已是一個服務業為主的經濟體,2008年—2012年,台灣產業結構中服務業佔比在67.4%—69.4%之間,服務業佔台灣就業人口比重超過58%。而且,台灣服務業平均薪資高於工業,增長波動也小於工業。在這種情況下,要讓兩岸經貿最大程度帶動兩岸經濟發展,特別是令台灣經濟受惠,就必須為兩岸服務貿易創造更好發展環境。由於兩岸貨物貿易已經發展到了相當大的規模,去年便高達1973億美元,進一步發展兩岸經貿的重心也相應必然要放到服務貿易上;服務貿易的發展,又有助於貨物貿易的深化及其效益提高。
二、“服貿”對台灣經濟的意義
迄今海峽兩岸經貿發展的最突出特點就是不對稱開放,在貿易、投資、人員流動等所有方面,大陸對台灣的開放程度都遠遠高於台灣對大陸的開放程度,台灣經濟受益良多。即使在對等開放的情況下,由於大陸經濟規模和穩定性均遠遠優於台灣,且優勢日益擴大,台灣產業和整個經濟受益程度也高於大陸。
在爆發東亞金融危機的1997年,大陸GDP相當於台灣的3.2倍,到2012年已達16.8倍。2012年,台灣GDP摺合人民幣30893億元,大陸已有4個省經濟規模超過台灣:廣東(57068億元)、江蘇(54058億元)、山東(50013億元)、浙江(34665億元)。到2013年,大陸GDP進一步增長至568845億元。
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大陸已經成為世界經濟主要增長源,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佔30%。由於世界經濟步入低增長時期,中國大陸的經濟增長率也在放慢;儘管如此,其增長率在全球大國之中依然最高。一個規模居世界第二、增長率在全球大國中最高且相當穩定的市場,對於任何產業、任何企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義。
在更大背景上考察,各國產業結構中第三產業所佔比重隨着經濟發展而日趨上升,服務貿易早已是世界貿易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東亞,服務貿易、特別是高增值和高技術的現代服務貿易相對製造業而言仍然是對外貿易的軟肋;通過增進區域內合作來增強本土服務業競爭力,共同提升在全球經濟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就成為區域內各方一條可行的道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將屬於一國之內的台灣地區列為優先給惠的對象,確屬意料之中。
三、大陸對台灣的不對稱開放
如上文所述,不對稱開放是迄今海峽兩岸經貿發展的最突出特點,在貿易、投資、人員流動等所有方面,大陸對台灣的開放程度都遠遠高於台灣對大陸的開放程度,不僅對台灣履行了對其它所有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全部義務,而且台灣商人在大陸還一直享受着“同等優先”的待遇。相反,台灣當局多年來一直對發展同大陸的經貿關係深具戒心,對大陸商品、資本、勞動力實行了嚴厲的市場準入限制,其在入世之後對大陸的市場開放措施多年來多數是口惠而實不至,開放項目多屬台灣的優勢產業,不開放項目則是大陸的優勢產業。直到2009年初,仍有2200種大陸商品不能入台。
(一)兩岸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不對稱開放
在2010年達成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期收穫計劃下,在貨物貿易領域,大陸對539項原產於台灣的產品實施降税,2009年大陸自台進口上述產品金額138.3億美元,佔當年大陸自台進口總額的16.1%。台灣對267項原產於大陸的產品實施降税,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上述產品金額28.5億美元,佔當年台灣自大陸進口總額的10.5%。
(二)兩岸人員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對稱開放
台灣人士在中國大陸旅行、居住高度自由,就業待遇寬鬆,大陸對台灣人士陸續開放了多種專業技術人員就業市場,僅2007年一年就向台灣居民開放了會計、衞生、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等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台灣醫師可在大陸直接執業,大陸有關仲裁機構增聘台灣仲裁員,允許台灣農民在大陸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户等等。
非國有企業機構自不待言,就是大陸國有事業單位,也在數年前就向台灣人士打開了就業的大門。正因為有寬容的環境,在中國大陸常住的台灣人士才能接近20萬之眾。
相反,台灣經濟本來較為發達,本地勞動力成本居高不下客觀上導致島內企業需要輸入外來勞動力,本來有潛力吸收較多的大陸勞動力,既為大陸剩餘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又有助於抑制台灣經營成本上漲,實屬“雙贏”方案。
然而,台灣當局多年來嚴厲限制島內企事業單位使用大陸勞動力,即使在前些年島內勞動力短缺、迫切需要輸入外勞時,台灣當局也不顧大陸勞工同文同種的優勢而計劃優先向東南亞國家勞工開放。對少數以合法身份進入台灣企業的大陸勞工,台灣當局又百般限制其基本人身權利,如禁止大陸漁工上岸住宿,等等。在台灣當局的限制下,本來頗有潛力的台灣勞動力市場多年來幾乎對大陸勞動力完全封閉。
直到新世紀以來,台灣當局在這個方面方才開始改進。如2003年1月,台“陸委會”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開放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受訓、商務訪問等商務活動,也可讓大陸人士來台工作,最長可停留4年,並將申請審批期從兩個月縮短至10個工作日。但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原則還是處於提高經濟效率目的,台灣當局在這方面的改進空間都仍然很大。
四、“服貿”給予台灣企業與居民的優惠待遇
在此基礎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延續了20餘年來的不對稱開放和“同等優先”對台讓利優惠思路。將該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中大陸方面承諾與中國加入世貿議定書《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和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比,可以看出,這項協議給予台灣企業與居民的待遇大面積優於對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待遇,也優於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外資待遇。其對台優惠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擴大市場準入
如與加入世貿議定書相比,《服貿協議》在電信服務領域對台資開放了因特網接入服務、呼叫中心、離岸呼叫中心三項業務,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呼叫中心業務,無地域限制,台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在市場準入方面,大陸開放的領域比台灣當局承諾開放的領域明顯要多。會計、升級和簿記服務;建築設計;因特網接入、呼叫中心……等許多大陸對台資開放的領域,台灣當局均未承諾對陸資開放。
(二)提高台資持股比例上限
在軟件實施服務領域,加入世貿議定書規定外資進入大陸市場僅限於合資企業形式;《服貿協議》則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合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在環境服務領域,入世議定書只准外資企業以合資企業形式進入大陸市場,《服貿協議》則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加入世貿議定書規定外資證券公司在大陸市場設立合資公司持股比例不超過1/3,《服貿協議》則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且大陸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三)放寬台資企業資質認定標準
《服貿協議》規定,在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集中工程服務領域,規定,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對於個人業績,其在台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企業資質時,可以將在台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大陸承接的面積不得低於50%,在台灣承接的面積不得用於其在大陸設立的多家企業申請資質時重複計算。
(四)便利台灣居民人員流動和在大陸從業
《服貿協議》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台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
對於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從大陸獲取了服務合同,為履行這些合同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的情況,《服貿協議》規定,此類合同服務提供者只要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而按照加入世貿議定書規定,外國企業的外國僱員在這種情況下入境期限為90天。
(五)優惠台灣中小企業與個體户
攝影服務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屬於限制外資行業,但台灣攝影業屬於優勢產業,《服貿協議》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實際上為台灣中小攝影機構與獨立開業的攝影師創造了條件。
五、“服貿”和相關協議擴大台灣受益覆蓋面
多年來,大陸方面一直注重根據經貿發展現實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在不違反原則宗旨的情況下務求最大程度便利台商,不使台商為規避台灣客觀條件限制而喪失受惠的條件,擴大台灣社會受益面。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正文、附件與大陸此前已經頒佈實施的其它相關法規結合起來,我們不難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確保台商受惠無遺漏,這一指導思想最突出地表現在對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的政策待遇。多年來,台灣當局對兩岸經貿往來橫加干預,尤其阻礙台商對大陸投資,許多台商只能通過離岸金融中心轉投資。
針對這一現象,大陸方面從一開始就給予了充分的理解與便利,通過種種方式確保這類經過第三地轉投資的台商不漏掉面向台商的優惠待遇,保護其合法投資權益。所有這些探索性措施最終形成了商務部頒佈的《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實施。在《服貿協議》中,進一步特意規定,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企業。
六、反“服貿”風波的警示
從上文可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台灣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義,一以貫之的“讓利”思路更令台灣企業和居民受惠甚多。鑑於台灣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而中國大陸正在談判加入這份協定,並且已經取得了歐盟等關鍵成員方的支持;在對中國大陸的服務貿易待遇問題上,台灣實際上只有三種選擇:
一種是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從而在中國大陸市場享受優於其它世貿組織成員方的待遇,同時對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
一種是不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大陸加入《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被動對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而且其開放度高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規定,在大陸市場則享受與其它世貿組織成員方一樣的待遇;
一種是不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向大陸開放服務業市場,為此在大陸加入《服務貿易總協定》後退出該協定,從而自願在全世界所有主要經濟體的服務業市場邊緣化。
對於台灣而言,哪一種選擇最為有利,顯而易見。
而且,台灣當局花費了大量精力和時間審查、闡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據馬英九所説,台灣“經濟部”在簽約前後與相關產業協會、公會代表溝通合計110場,召開公開聽證會20場,民眾説明會144場,是台灣地區迄今最嚴格的審查。就是這樣一份對台灣最有利、最透明的貿易協議竟然能夠在台灣炒成一場政治風暴,被説成是“黑箱”。自從“民主化”以來,台灣幾乎所有經濟建設重大項目、所有對外經貿重大談判都會遭遇類似的非理性政潮困擾,而且幾乎每次都是無知壓倒科學,政治鬥爭壓倒經濟建設,非理性羣體行為綁架決策。不少項目到頭來還是不得不上,但是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最佳地點、最佳條件。這一切充分暴露了台灣政治權力鬥爭已經全面失控而無可挽回地嚴重敗壞了台灣的商業環境,暴露了台灣在極端經濟民粹主義道路上已經走得太遠。
面對這種局面,不管是台商還是陸資、外資、台灣人才,都不宜高估台灣市場前景,需要多考慮在台灣之外重新佈局;大陸方面對這場風波不宜過度反應,也不宜過度遷就台灣當局和非理性民眾,但要繼續努力為台資和台灣人才在大陸創造安居樂業的環境並不斷改善,要為台資和台灣人才改換身份尋求發展空間提供合理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