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廢除鹽業專營系誤讀 食鹽檢驗歸工信部管
發改委的一則公告,再次撩撥起公眾對於中國鹽業體制改革的熱情。
國家發改委昨天發佈“第10號令”,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運營8年之久的管理辦法走向終結,但並不代表食鹽不再專營。“這個只是管理辦法取消廢止,並不代表食鹽專營辦法廢止。”工信部一位主管鹽業的官員向本報記者稱,食鹽的整個專營體制還沒有變,不可能一下子取消,但下一步也正在研究鹽業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
從企業層面來看,儘管處於中國流通中樞環節,中國鹽業總公司(下稱“中鹽”)的盈利境況並不太好,其2012年營收達到273億元,但利潤僅有2.2億,2013年前三季度虧損超過4.2億元。
“正研究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2006年4月28日發佈並實施,此舉是為了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制定而成的。
在一位西部省份鹽業公司內部人士眼裏,“此次廢止該辦法,只是對事實的補充,沒有實際意義。”
這得到了工信部一位主管鹽業的官員證實。4月21日,這位官員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外界存在很多錯誤的理解,“這個只是管理辦法取消廢止,並不代表食鹽專營辦法廢止”。
“從發改委的角度講,可能覺得原來是以它(發改委)名義做這個工作的,但本身食鹽檢驗管理的工作已經歸到工信部了,而且國務院在這塊也有很大的變化了,它可能覺得再存在也沒有多大的意義了,就廢止了。”該官員説。
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依然存在,不同的是,在去年,工信部已經把食鹽許可證的管理辦法和準運許可的管理全都下到地方,國務院也據此對食鹽專營辦法進行了修訂。以食鹽準運許可為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工信部就開始停止簽發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使用各地鹽業主管部門印製的加蓋地方主管部門印製的食鹽準運證。
根據前述官員的説法,審批權限下放到地方後,下一步也正在研究鹽業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如果總體改革方案下去的話,最終這些許可證還是要取消掉的”。
但眼下還不可能一下子取消,“現在都是按照國家總體的行政審批要求下放或者取消,在一步步往前做,因為食鹽的整個專營體制還沒有變,食鹽管理也得一步步來。”該工信部官員説。
食鹽作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它的供應和質量直接牽涉着人們的健康安全,國家很早就將食鹽列入專控的產品,從原料、生產、銷售等環節都有相應管控。
中國目前在食鹽生產、銷售和批發環節採取許可證制度。有研究者認為,食鹽專營造成眾多尋租活動氾濫,導致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重低下。
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向健軍向記者表示,雖然食鹽專營並未向社會資本放開,但是審批權的下放依舊為地方鹽業公司提供了利好。“因為地方鹽業公司對經濟利益的渴望會積極爭取機會,地方政府有發展地方經濟的考慮也會為地方鹽業公司提供條件。”他説。
中鹽盈利不佳
但延續多年的食鹽專營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向健軍表示,其一,鹽業公司對邊遠地區提供食鹽的積極性並不高,因為食鹽是全省統一定價,而邊遠地區需要耗費更多物流費用;其二,在整個食鹽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鹽業公司佔據主導地位,分取較多利潤,並且因為同時是行政管理部門,容易發生腐敗案件。
“我們開採出來的鹽,都要賣給它,價格很低,但它再往外賣就很貴,導致我們這塊一直虧損。”一位企業人士如是向本報記者表示。
在中國鹽業生產和流通體系裏,中國鹽業總公司(下稱“中鹽”)是不容忽視的存在。
創立於1950年的中鹽,其中一個任務就是承擔全國食鹽專營的生產經營任務,確保全國合格碘鹽供應。從2004年起,中鹽成為全國食鹽專營的生產經營主體,每年年產鹽1500萬噸,佔全國產量18%;食鹽產量280萬噸,佔全國產量30%。
記者掌握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9月底,中國鹽業總公司的合併營業總收入達到204.07億元,比上年同期的194.28億元增加9.79億元,但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均為虧損,其中,歸屬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虧損額為4.28億元,而去年同期虧損1.51億元。
在中國鹽業總公司同期獲得的營業外收入中,政府補助額雖然較去年同期4.58億元下滑很多,但依舊達到了2.36億元。
食品專家董金獅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説,中鹽是壟斷性質的企業,“由中鹽控制鹽質量、價格、檢測標準等,這導致鹽的價格很高,很多人為圖便宜就買到劣質鹽,助長了不合格產品”。
由於工業鹽成本低廉,不良商家往往尋找工業鹽替代食鹽,這被認為是鹽業壟斷帶來的惡果。
“專營一旦取消,對中鹽肯定有影響,因為專營體制如果改變,對鹽業部門都會有影響。”前述官員説,“食鹽專營一旦取消掉,對食鹽的監管將更多按照食品的管理進行。”
在向健軍看來,關於取消食鹽專營的討論持續多年,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利益既得者的阻撓也是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