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反腐敗國際慣例 合規經營提高競爭力
針對央企腐敗案上升的態勢,國務院日前要求央企紀委書記從5月1日起專職“反腐”。反腐重點其實就是規避風險、建立合規經營制度。合規(Compliance)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包括全流程各個環節)中承擔包括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和反對商業腐敗等,重點落實在反對各種形式的商業腐敗。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amber of Commerce,ICC)主席哈羅德•麥格勞三世説,腐敗無處不在,不應忽視腐敗,而是要掌握國際反腐敗規則和制度來共同應對腐敗。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國際商會的執行董事張燕玲認為腐敗問題的嚴重性不僅威脅了市場的誠信,嚴重妨礙公平競爭,而且嚴重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嚴重地毀壞了企業競爭力。根據ICC對全球400家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有63%的企業有過腐敗經歷,其中有45%的企業由於腐敗風險致使未能進入某個市場或尋求某個機會;有39%的企業因腐敗而失去中標機會;有42%的企業表示其競爭正對手有腐敗行為;有55%的企業表示腐敗行為會嚴重影響企業聲譽;另有70%的企業表示,掌握反腐敗行為有助於開展有效的競爭,做出明智決策,有助於企業加強社會責任,並進入新的市場。
隨着中國企業海外業務增多,影響力越來越大,越來越受到各國反腐敗監管部門的重視。有不少企業負責人還未認識到,反腐工作實際上已關係到企業生存。據統計,新世紀以來在中國調查的腐敗案件當中,有64%與國際貿易以及外商有關。2010年世界銀行發佈了因涉嫌欺詐和賄賂被禁止接受其資助項目的企業名單,中國有12家公司被列入“黑名單”。2012年,我國兩大中國設備商因捲入阿爾及利亞電信公司高管的一起腐敗案當中,而被法院判決兩年內禁止競標,同時被處以高額罰款。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而且帶來了企業聲譽風險,破壞了企業長期發展的潛力。
因此,對於剛開始“走出去”的中國企業,由於步子還未站穩,對國際商務的規則及管理也不熟悉,更需要努力掌握反腐敗規則,建立合規經營制度,規避經營風險,防止包括與企業有關聯的第三方在內的腐敗問題,近年來,聯合國、經合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在全球範圍內不斷倡導企業加強合規經營管理,分別出台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經合組織《內控、道德與合規的良好做法指引》、世界銀行《誠信合規指南》等相關規制。這些文件對於建立反腐敗共識,進一步加強全球反腐行動的一致性,在全球營造良好的商業環境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首部國際商務反腐敗規則研究報告13日在京新鮮出爐,由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ICC、ICC China和中國銀行四家單位聯袂推出的國際慣例系列研究報告之一《“走出去”國際商務反腐敗規則研究》,首次將國際商會兩份重要的反腐敗規則及條款介紹給中國,並在深度解讀基礎上提出實操建議,以幫助中國企業瞭解國際反腐敗規則及其在國際商務中的使用。這也是國內迄今為止首份國際反腐規則報告,對企業“走出去”具有極高的指導意義。
ICC成立於1919年,由來自全球1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數十萬會員公司及會員協會組成,與UN、WTO和G20等保持密切合作。作為世界商業組織,ICC成為全球各行業企業界權威的總代言人。ICC有數百條規則慣例,國際貿易和商務往來的標準都是由ICC負責組織和制定,包括熟知的定價(CIF、FOB)、跟單信用證(LC)等在內的眾多國際貿易及金融領域的專業術語及規則都是由ICC組織制定的。要走向國際市場,就必須諳熟這些國際慣例與規則。國際慣例與法規的區別在於,後者是教你不能做什麼,而前者則是教你該怎麼做!其目的要規範企業自身的合規建設,增加國際商務的透明度和企業間的相互信任,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在全球企業界把反腐作為共同追求目標的今天,如果我們的企業不注意學習國際反腐的相關公約、規定及慣例與規則,不能防止腐敗,遵守所在國的相關法規,那麼企業要想走向世界做大做強恐怕只是一個美麗的幻想。因此,反對腐敗絕不只是一句空話,而是關涉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以及合規經營的基本底線。
我國企業的“走出去”戰略已開展了二十年,在這一背景下,熟練掌握商務反腐敗的國際慣例和規則對於中國企業更好地融入國際貿易體系,增強中國與世界溝通交流的共同語言,掌握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障我國國家形象都具有重要意義。(作者劉英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歡迎關注人大重陽新浪微博:@人大重陽 ,微信公眾號:rdcy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