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銀行業監管新細則 存貸比或享差異化對待
自貿區銀行業監管新細則出爐 存貸比或享差異化對待 新設支行無需事先報批
自貿區銀行業務存在一定特殊性,即市場貸款需求相對旺盛,而銀行存款來源相對有限,這樣一來,區內銀行的存貸比考核壓力就會加大。在此背景下,上海銀監局昨日發佈的《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下稱《通知》)建議,各銀行在試驗區業務開展初期不對試驗區業務和區內分支機構下達單獨的存貸比考核指標。
這也被認為是監管方面在為區內銀行分支機構爭取總行支持,為自貿區業務的探索與創新發展預留足夠空間,因此建議在初期銀行總行可對區內分支機構給予存貸比考核一定的差異化對待或容忍度。
此外,根據《通知》,以前符合要求的區內銀行新設、變更、終止,以及高管變更都需要通過監管部門事先審批,今後將實行事後報告制;而且,在區內增設或升格分支機構不受該銀行在上海地區年度網點總計劃的限制。
上述《通知》由銀監會授權發佈,包括一個正文和三個附件制度。正文就試驗區業務的風險評估、統計監測以及試驗區內機構的監管安排、試驗區銀行業的功能佈局及資源支持等給予了監管指引。三個附件包括:《關於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業務風險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測報表制度(試行)》。銀監方面稱,這構成了自貿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
不必過度演繹存貸比鬆綁
近年來,“取消存貸比考核”的聲音日漸增多,但上述監管建議並不意味着整個考核標準放寬,亦並非是突破存貸比考核的兆頭。
熟悉自貿區業務的監管層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首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接受存貸比考核的主體是銀行法人(總行)自身,總行在日常經營中再將指標分解下達給其分支機構。這是一家銀行的內部分配和通盤考慮,有些分支機構存貸比略超,有些略欠,只要總盤子達到75%合格即可。在此邏輯下,《通知》爭取的是各銀行總行對區內機構的支持和某種指標管理的調節,這並不涉及對法人主體75%的監管紅線本身的動搖。
其次,商業銀行總行對分支機構給予一定指標調節方面的支持也並非在自貿區首創。本報記者亦從業內獲悉,不少銀行在開拓中西部業務時,都在一定時間窗口內允許當地分行存貸比超標以換取業務推進本身的穩定。
第三,上述監管層人士表示,這一建議只是一個“窗口指導”,是建議而不是要求,不帶有任何強制性。
上海銀監局副局長馬立新亦稱,總行究竟採取什麼樣的管理方式取決於其全國的存貸比狀況和自貿區業務狀況。“我們在研究推進怎樣既契合存貸比管理模式,又契合自貿區業務需求的監管模式,以優化區內存貸比考核方式。”馬立新説。
破題事後監管
以前自貿區內銀行的設止、變更以及高管變更需要通過監管部門事先審批,今後將實行事後報告制。《通知》指出,試驗區內的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在區內新設、變更、終止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的,無需報經上海銀監局事先審批。但銀行尚未在區內設立分行及以上管轄行的除外。
此外,在區內增設或升格銀行分支機構還將不受該銀行在上海地區年度網點總計劃的限制。
上述區內分行及以下分支機構的高管任職資格,亦無需報經監管部門事先審批。監管部門將強化對試驗區內機構的日常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強化行為監管,防止重大風險。
“事後監管更要做好事前和持續的整體風險自我評估。”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稱,“對於銀行的准入申請,監管部門只會在形式上審核報告材料的完整性,並利用這些報告材料加強事中事後的跟蹤。”對於銀行業監管總體原則和底線,廖岷稱將採取審慎監管原則。
上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屠光紹認為,此次制度的突破在於,滿足自貿區服務金融與加強監管的需要;適應了中央深化改革,金融改革與市場化配置資源的要求,有利於發揮市場機構的主體作用,放寬市場資源配置的要求。“金融改革創新是場連續劇,核心任務是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在昨日的發佈會上,馬立新稱,經人民銀行批准,未來還將有一家民營銀行落户上海自貿區。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均瑤與復星將共同發起設立華瑞銀行,總部擬設在上海自貿區;初定股權結構中,兩家主發起人將各自持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