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台灣“六都”市長先繳200萬 敗選者或拿不回
人民網6月18日電 據台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台“中央選舉委員會”今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2014年“六都”市長、“六都”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六都”市長候選人保證金為200萬元(新台幣,下同),“六都”市議員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長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議員候選人保證金為12萬元。
“中選會”表示,依相關條例規定,“六都”市長、“六都”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台少數民族區長、區民代表、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裏)長選舉,由“六都”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中選會”並表示,日前邀集“六都”、縣(市)選舉委員會召開“2014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時,也決議有關鄉(鎮、市)長候選人保證金訂為1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保證金5萬元,村(裏)長候選人保證金5萬元,請“六都”、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據悉,2007年修正公佈的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一、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參選人未當選。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參選人,得票不足該選區應選出名額除以該選區選民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換言之,參選人得票不足“該選區選民數除以應選名額再除以十”者,不能拿回選舉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