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參:一些國家以合作為掩護窺探中國軍事設施
據解放軍報7月1日報道,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為了解該法修改的內容與意義,記者日前採訪了參與法律修改工作的總參軍事設施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
增強剛性約束,確保核心軍事安全
重要指揮工程、導彈陣地、艦艇基地等核心要害軍事設施,直接關係國家戰略指揮穩定、戰略力量安全和戰略威懾有效。然而,隨着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一些軍事設施周邊的安全環境正日趨惡化。
宋心輝參謀透露,一些國家和地區以與我國開展經濟合作、經商辦企業、旅遊觀光等為掩護,對我實施抵近偵察,在重要軍事設施附近建立情報據點,近距離觀察、窺探我軍事設施和部隊行動,“在調研中,常聽到官兵感慨,‘部隊陣地建到哪兒,涉外企業就跟到哪兒’,這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翻閲調研報告,記者發現,此類案例眼下在全國並不鮮見。比如,海南某艦艇基地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內,地方政府違規招商引資,建設了多棟涉外別墅會所,嚴重威脅基地安全……雖然國家最終出面對其進行收購、拆除,但該軍港目視範圍內仍有多家高層酒店,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據介紹,在部分海軍基地附近,當地漁民出於經濟目的,在出港航道上違規佈設網箱,艦艇出港時,甚至出現“漁民試圖用旗子指揮艦艇避讓”的極端情況;在一些海上靶場,也曾出現了漁民違規捕撈的情況。“這些現象,亟須制定更明晰的剛性約束法條。”孫強參謀説。
本次修法對上述情況從地方經濟建設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角度,進行了相應調整,進一步完善了保護核心軍事安全的相關條款,使得新法更有約束力。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