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即使“解禁自衞權” 日美也幫不了台灣
【環球網綜合報道】香港“中評社”報道,美國紐約州霍夫斯特拉大學(Hofstra University)法學教授古舉倫(Julian Ku,音譯)在國際法博客Opinio Juris評論日本網絡雜誌外交官扎卡里•凱克(Zachary Keck)關於“日本解禁自衞權後如何能幫助台灣”的文章。該文章亦於12日轉載於日本《外交官》網絡雜誌。文章認為,根據現行國際法,日本即使“解禁自衞權”離在日本可以在“中國侵犯台灣時幫助防衞台灣”也還距離甚遠,因為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同理,美國對台灣的準防衞承諾,也是自相矛盾的。在堅守現行國際法的框架下,日本和美國都不能對台灣提供防衞方面的幫助。文章摘編如下:
凱克認為,日本重新解釋憲法,解禁集體自衞權後,可以日本幫助台灣抵禦來自大陸的“侵略”。然而,這種觀點有明顯的問題。可以確定,幫助台灣抵禦大陸是幾乎所有國際法都禁止的。
凱克認為,日本重新釋憲後雖然仍不能在國際法框架下行駛完全的集體自衞權,但允許日本軍隊在盟友受到威脅的時候提供幫助。凱克認為,即使在狹義的“集體自衞權”下,日本仍然可能協助台灣抵禦來自”中國的侵略”。
作者認為,也許日本憲法可以把對台灣的“侵略”解釋成對日本的威脅。然而,這一理論在國際法中是有破綻的。在國際法中,即使台灣當局請求幫助,日本也不能在沒有北京認可的情況下對台灣使用武力。聯合國憲章51條只授權對聯合國認可的成員國實施集體自衞權。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更何況,日本認可北京代表中國政府,更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除非日本能宣稱對台灣的進攻引發了日本的自衞權,又除非“中國的入侵”可以用人道主義之名干涉,否則就是日本武力侵害中國的領土完整,而這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只有認可台灣是“獨立國家”,日本才可能對其實施集體自衞權。而即使前者的條件達到也不完全滿足國際法之相關要求,因為日本單方面認可台灣是“獨立國家”仍然不必然能夠滿足國際法。
這個推論也同樣適用於美國。從法律角度而言,美國對台灣的準防衞承諾是自相矛盾的:
如果台灣宣佈“獨立”,美國已經表達過不會考慮同台灣一起對抗中國大陸的意願。雖然從某種角度看,(如果台灣宣佈“獨立”),那麼一個國家侵略另外一個國家是違法的。
如果台灣“維持現狀”,在不宣佈“獨立”的情況下,北京“侵略”台灣,美國表明過會幫助台灣協防之意。可這是中國用武力平息領土內的叛亂,幾乎可以肯定是合法的。
綜上,日本和美國都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情況下承諾幫助協防颱灣。然而,這樣的法律卻滿足美國的政策需求,最大可能的避免了與中國軍隊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同時也反映出,聯合國憲章中關於使用武力的規定,對北京與台北發生衝突時日本和美國的行動關聯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