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須先用過 網友:代言衞生巾的汪東城呢
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 明星想代言廣告?自己先用過再説!
網友熱議:代言藥品的怎麼辦?代言衞生巾的汪東城呢?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綜合新華社等
看點 1
明星代言須使用過相關商品
虛假宣傳要擔責
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看點 2
修訂草案明確界定
何為虛假廣告
草案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
草案明確,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虛假廣告宣傳問題是近年來社會反映最強烈、關注度最高的問題之一。國家工商總局統計數據顯示,當前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行為仍相當突出。2013年,全國共查處此類案件3.15萬件,同比增長19.3%。從虛假廣告行為涉及的領域看,藥品、食品和醫療服務排在前三位,共佔虛假廣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災區”中的“重災區”。
看點 3
未經同意不得向
手機、郵箱等發送廣告
針對廣告短信、垃圾郵件滿天飛等讓人不堪其擾的現象,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專條加以規範。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為斬斷垃圾短信、郵件的傳輸渠道,草案還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台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此前,北京地區網站聯合闢謠平台等發佈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手機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總數超過2000億條。在垃圾短信中,各類商家促銷廣告佔絕大多數,達到65%;房地產廣告其次,佔15%左右。
看點 4
不得設置
户外煙草廣告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出更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不得設置户外煙草廣告。
草案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户外煙草廣告。
記者瞭解到,我國是全球最大的煙草生產國、消費國和受害國,吸煙者超過3億,每年死於吸煙相關疾病的人數超過百萬。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曉峯認為,廣告法修訂草案有關煙草廣告條款較現行廣告法已有很大進步,但要履行好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要求,還需研究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及贊助。
周筆暢:
公眾人物應該有社會責任感
經過數年的磨鍊,周筆暢已經是樂壇中的中堅唱將。對於如何選擇廣告,周筆暢的經紀人堂本欣告訴記者,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中關於明星代言的這一規定,事實上一直在談論,他稱,“明星是公眾人物嘛,為產品代言時面對那麼多的用户,應該有社會責任感。如果這方面的規定進入到法律程序,我們認為,一方面它會加強對明星廣告代言的監督力度,另一方面也讓藝人和經紀公司對代言工作有更大的重視,這是好事情。”堂本欣表示,過去也有一些廠商或品牌來找周筆暢,有時候由於他們對一些產品並不太瞭解或產生疑慮,這種情況下,他們一般就會選擇放棄。
孫儷:
不會接可能出問題的行業廣告
孫儷自出道以來便形象良好,現在更是一邊相夫教子,一邊事業飛騰。由於這種多重的温暖而清新的形象深入人心,她代言的產品主要是日常快銷品,例如洗衣粉、嬰兒車等等,昨天孫儷的經紀人郭思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孫儷這麼多年來其實一直非常注意代言品牌的選擇,“我們一般都是瞭解清楚了再去接。我們一般也不會接藥品、地產等有可能出問題的行業廣告。”可能正是由於這樣謹慎而認真的工作態度,孫儷這些年來不論是選擇電影、電視還是選擇代言,都較精準地把握了自己的公眾定位,維護了自己良好而健康的形象。
王珞丹:
應該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王珞丹當年因為劇中角色“小樣”而出名,此後她一路事業進展,目前更是同輩花旦中頗為突出的一個,這“紅度”很大一部分程度也表現在廣告客户對她的青睞上。打開電視,王珞丹的代言廣告不少,從化妝品到乳酸菌再到飲料,昨天其經紀人姜宇風對揚子晚報記者表示,王珞丹代言的廣告合作時間都較久,而在選擇廣告前,王珞丹的團隊也一直有着自己的嚴格把控與要求。“現在如果廣告法有了對明星代言的規定,我們覺得,這一方面是對明星代言的一個約束,另外也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我們當然會按法規辦事。”揚子晚報記者 張漪
法律專家
沒用過就不能代言 應成為名人代言“底線”
王贇
“我個人認為是很有必要的,對消費者來説也是好的,會減少被誤導的可能性。”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權威民法專家劉克希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有些明星、名人如果本身沒有使用過他所代言的產品,還把產品吹噓得天花亂墜,多麼好用,產生了多麼大的效果,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個虛假行為,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他舉例説,像一些名人為醫院代言不孕不育治療、代言房地產、或者為某個大型網站代言找工作等等行為,如果他們本身沒有使用或者經歷,就應該禁止代言。
這條消息也引起了網友的熱議,他們甚至蒐羅出了一些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廣告等等。也有網友疑問,“有很多產品,當時使用後沒有問題,但是2年或者更長時間發現問題怎麼辦?”劉克希認為,名人代言產品前,先使用一下產品總比不使用就代言更好。
劉克希説,這條規定在國外不乏其例,國外法律對名人明星代言的規定是相當嚴格的,最起碼的就是要求代言前要有使用經驗,否則發生問題,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但在國內還沒有明文規定。“其實,這應該是最起碼的社會誠信,應該是名人、明星要守住的最基本底線。否則,就應該禁止代言。”
揚子晚報記者 王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