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下線雙十一廣告 業內人士:停播或因違法
昨日晚間,網絡媒體爆出“阿里方面已經註冊‘雙十一’商標,受此影響,京東方面只能臨時替換所有廣告”。而在今日上午,京東方面發出公開信,間接證實因為某種原因只能下線其促銷廣告。普遍認為是因為雙十一商標被註冊導致。
然而,據記者瞭解,京東廣告下線原因並非僅僅是因為“雙十一”商標侵權,更多的因素是因為其廣告在製作及發佈環節中,大量使用詆譭、抹黑同行的語言和素材,以至於在廣告投放審查環節即無法獲得媒體通過,只能無奈下線。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北方某衞視廣告部人士告訴記者,京東預訂的促銷廣告投放為本週末開始,在其將樣片送審環節中,投放審查人員在就廣告素材進行例行審查時發現,京東在其廣告素材中高頻次並反覆對其同行企業有不當言辭,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
光明網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畢文強律師,畢文強律師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第二十條則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另外《廣告法》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第四十條則規定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畢文強律師表示,受詆譭一方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選擇是否起訴。
據記者核實,目前絕大多數的衞視均叫停了京東廣告投放,並要求其對其素材內容進行合法的修改和使用。
此外,阿里集團已經於中國取得了“雙十一”註冊商標(註冊號碼:10136470,10136420),經阿里巴巴集團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
經過核實,在中國商標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上信息顯示,阿里巴巴集團確實註冊了“雙十一”的商標。(記者 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