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商標起底:能否禁止他人完全使用尚存爭議
*光明網IT訊(記者 趙剛)*臨近11月,眾多電商摩拳擦掌開始備戰“雙十一”。提前一月有餘,預熱推廣就已在各類媒體平台展開。然而,狂歡還未到,“商標戰”卻先至。
阿里:已註冊“雙十一” 不要秀智商搏出位
據多家媒體日前報道,近期接到阿里《通告函》,稱阿里已取得“雙十一”註冊商標,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電商企業使用“雙十一”“瞎淘”等宣傳語,即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也有中傷造謠之嫌,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光明網記者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閲發現,阿里以阿里巴巴集體控股有限公司名義,在2012年12月獲得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而且在第35類、38類、41類等相關類別上申請並註冊了“雙十一”和“雙十一”狂歡節等一系列商標。
那麼,天貓通告函是否確有其事?阿里方面是否真的禁止其他商家使用“雙十一”做廣告宣傳?
光明網記者致電阿里方面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回應稱,一切以天貓官博最新消息為準,並非禁止其它電商使用這一商標。
記者查閲天貓官博指出,“天貓發起的雙十一是大家的雙十一。”該公告中並未明確表示禁止其他商家使用“雙十一”商標,反而表示將努力打造“全球的購物狂歡節”,呼籲其他電商和實體店“與其秀智商,在這一天搏出位,……不如一起創造全球的雙十一”。
據業內人稱,京東廣告日前曾現 “同是低價,買一真的”、“瞎淘了吧”廣告語,聯想前文《通告函》中提及的“瞎淘”、“假貨”等宣傳語,該“其它電商企業”似乎劍指京東。
京東蘇寧雙回應:法律合規 手段不義
對於阿里註冊“雙十一”商標的做法,京東官方回應稱,“11.11(抱歉不知現在能否説‘雙十一’)已經成為全零售行業的節日,也是消費者的網購狂歡節”,該電商企業給媒體和電商同業公司設置障礙,有違開放的互聯網精神和公平競爭原則,是“借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的行為。”
此外,京東表示自己將會“敞開胸懷”,明年618京東店慶時將廣發“英雄帖”,熱忱邀請友商同仁“共同參與618網購狂歡節,共同為消費者帶去實惠和利益。”
昨天,蘇寧易購也發佈了《關於雙十一商標廣告禁令的聲明》,表示“網購促銷活動並不是哪位電商的‘個性發明’,它最早還是從國外開始流行的”,稱阿里註冊商標的做法“法律合規手段不義。”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遊雲庭表示,阿里的申明在11月11日前夕和京東進行市場競爭的白熱化階段,祭出商標這個法寶,確實是一支既打擊競爭對手又為自己加強宣傳造勢的奇兵。知情人則對媒體表示,事已至此,京東方面只能儘快撤換廣告和宣傳語。
光明網記者登錄京東官網,發現其首頁宣傳語已無“雙十一”字樣,而是“11.11 真正低”,其在北京地鐵5號線投放的廣告,宣傳語也為“京東11.11 真正低”,不過“同是低價,買一真的”的宣傳語,依舊還在。
律師發聲:商標註冊類目存爭議 京東或可使用
2009年前,11月11日只是個普通的日子,頂多和“光棍”聯繫在一起出現,不過2009年後,其卻和“網購”、“狂歡”緊密聯繫在了一起。
阿里在2009首先發起 “雙十一”購物節,百度百科資料顯示,“從2009年開始,每年的11月11號,以天貓、京東為代表的大型電子商務網站一般會利用這一天進行大規模的打折促銷活動,以提高銷售額度。(這一天)成為中國互聯網最大規模的商業活動。”
資料顯示,2012年,天貓、淘寶“雙十一”當日支付寶交易額達到191億元,歷史性的銷售傳奇讓這一天成為了零售業的標誌性節點,也讓“雙十一”成為了一個網絡賣家、平台供應商、物流企業的必爭之地。
為了推動“雙十一”的發展,阿里確實付出了很多努力,而近日爆出阿里將“雙十一”註冊商標,遊雲庭律師坦言“佩服阿里巴巴集團的知識產權意識”。
然而,“雙十一”雖然是阿里一手打造的購物節,同時也可以表示日期、時間,阿里可以將其註冊為自己的商標,禁止他人使用嗎?
問題一:商標法界“爭議”會否影響阿里向京東主張註冊商標權?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詢結果,早在2011年,阿里就以阿里巴巴集體控股有限公司名義在第35類申請並在2012年12月獲得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而且在第35類、38類、41類等相關類別上申請並註冊了“雙十一”和“雙十一”狂歡節等一系列防禦性商標,
在這些註冊商標中,第35類註冊的第10136470號“雙十一”商標,指定類別包括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3501)、廣告(3501)、商業信息(3502)等。據瞭解,商標法界對該類目能否能完全覆蓋商業零售服務有一定爭議,也就是説,阿里申請的該類目“雙十一”商標,是否可以完全禁止其他商家使用,仍存爭議。
光明網記者採訪了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法律師楊增輝,楊律師表示,該爭議點主要是如何判斷服務/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想要“使用一個申請類別就將所有服務全部覆蓋是比較困難的”,楊律師説。
據楊增輝律師介紹,一般情況下,類似服務範圍越大,其商標專用權排斥他人使用的範圍就相應較大。若綜合各種因素,法院最終認定該商標註冊的服務類別與其他零售服務類別不類似,將妨礙就該商標向京東主張權利。
網絡零售服務中具體涉及的服務類別還是比較廣泛的,如廣告、電信服務等,部分電商甚至提供手機充值、司法拍賣、旅遊等服務,使用一個申請類別就將所有服務全部覆蓋是比較困難的。楊律師表示,由於商標保護只及於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因此,阿里在向京東主張商標權時應當證明二者提供的是相同或相類似的服務,容易導致混淆。
問題二:他人如何使用“雙十一”商標才可避免侵權?
楊增輝補充表示,即便阿里沒有註冊“雙十一”商標,從商標法的角度來説,也會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只是保護的條件和保護的強弱程度不同。
對於未註冊商標來説,只要其使用了,具有了相應的知名度,為避免消費者的混淆,法律也是予以保護的。
阿里通過大力推廣,使“雙十一”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楊律師也提到,無論商標是否註冊,均不能禁止他人正當、合理、不會導致混淆的使用。當雙十一在作為日期意義上使用時,“雙十一”就屬於語言而不是商標。商標權的範圍是不能跨越到語言和時間這樣的公有領域從而影響公眾利益的。
因此,儘管雙十一已經成為阿里公司的註冊商標,其能在被核准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排斥他人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其並不能禁止他人對雙十一合理、正當的使用。
楊增輝指出,若他人使用雙十一是為了表明一定的日期或對服務時間開始的描述,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這種使用行為並不會侵犯阿里的商標權,阿里也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而對於京東目前“11.11”式的使用方法, 可以看做是避開故意和阿里雙十一節混淆的使用方式,就很難説構成侵權。
縱觀此次事件,一向倡導互聯網開放精神的阿里發聲將對使用“雙十一”商標者追究法律責任,不少業內人士坦言此舉顯得過於小氣,也不夠光明。不過很快,阿里再發聲明,公開號召“同仁共同做大‘雙十一’購物節”,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傅鋼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對此表示了贊同:“(阿里)及時發出合適的公告,為這個商標事件畫上了一個較為圓滿的句號。”(光明網記者 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