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生兩起“好意同乘”摔傷事件 車主被判“天價賠償”引爭議
作者:刘宏宇邱明
新華網廣州12月18日新媒體專電(記者劉宏宇邱明)廣東省地方法院日前公佈兩起“好意同乘”摔傷事件,因車主被判“天價賠償”引發爭議。
一起為“摩托車好意載客”摔傷事件。佛山市高明區法院15日通報稱,2013年7月,摩托車車主阿苗在上班途中,好意搭乘同事阿文上班,不料發生事故,造成同事顱腦受傷,經鑑定為二級傷殘。阿文訴至法院,要求賠償230萬元。佛山高明法院經審理,判決阿苗承擔153萬元賠償款,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墊付的約61萬元醫療費。
車主阿苗在法庭上稱,自己是出於好心免費搭載,道德上沒有過錯,法律上應當承擔責任。傷者表示,作為駕駛人有保護乘坐人安全的義務。庭審法官表示,本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被告阿苗並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為,要求阿苗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且阿文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減輕阿苗的責任,故判決阿苗對阿文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
另一起則為“自行車好意載客”摔傷事件。恩平市法院17日通報稱,小梅與小李均為恩平市一家陶瓷公司員工,今年3月,小梅下班後搭乘小李的自行車同去購物,途中自行車在下坡時倒地,兩人均摔傷,小梅起訴小李索賠6萬多元。恩平市法院審理認為,同事搭乘並非商業運輸行為,被告小李作為騎車人未履行相應注意安全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小梅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裁定雙方責任三七開,被告小李擔責70%,遂判決被告小李賠償41856元給原告小梅。
兩起“搭車摔傷”事件的法院判決結果引發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乘坐人是受益人,並且能預測到風險,應自行承擔風險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兩個同事、朋友間的搭乘關係,非營利性的,是互助性的關係,其中風險應由雙方承擔,一方最多隻能判50%責任。還有觀點認為,法院的判決往往對社會影響巨大,應該慎重。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思魯認為,現行法律中關於“好意同乘”引發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和相關賠償並無明文規定,故高明法院基於公平原則及阿文存在一定過錯,確定阿苗對阿文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的判決,是符合法理的。但在情理中,無償搭乘同事的行為,嚴格來説是一種助人為樂行為,然而做好事卻引來天價索賠,難免一些車友會對法院判決表示不理解。
王思魯同時認為,“好意同乘”雖然免費,其之間無運輸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着就可免除駕駛人員的法定義務。駕駛人沒有義務將同乘人運送至目的地,但並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同乘人也具有過錯的,如案中阿文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存在過錯,或者未按標準坐好等,均可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因‘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目前的法律體系下‘好意同乘’風險很難規避,應儘快出台‘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具體責任劃分與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王思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