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原市委書記廖少華將在西安受審
華商報訊(記者 寧軍)昨日,華商報記者從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共貴州省委原常委、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廖少華利用其擔任中共貴州省六盤水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貴州省黔東南州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在擔任中共貴州省黔東南州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廖少華,男,漢族,1960年11月生,四川遂寧人,2013年1月起任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委書記,遵義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10月31日,中央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今年5月,被開除黨籍、公職。
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被煙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17日消息,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長季建業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煙台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煙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季建業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崑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擔任中共揚州市委書記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季建業,男,漢族,1957年1月生,江蘇張家港人,曾任江蘇吳縣縣(市)委副書記兼蘇州太湖度假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崑山市委書記,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
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政治部主任馬向東被查
繼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副院長戴維民少將被調查後,該院剛上任的政治部主任馬向東大校也被有關部門帶走。此前,解放軍信息工程大學副政委、紀委書記高小燕少將也被調查。
據稱,馬向東12月初被抓。知情人士透露,馬向東被抓與戴維民案關係應該不大,而是與軍隊院校招生腐敗有關。有消息稱,馬向東在任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培訓局局長期間,曾高價出售軍校學員指標。
馬向東曾長期在總政治部任職。媒體的公開報道顯示,至少2009年時,馬向東就已擔任總政幹部培訓局局長。在媒體有限的幾次報道中,馬向東大多是去有關高校調研國防生的培養情況。
在南京政治學院校內的宣傳欄裏,戴維民和馬向東的圖片和姓名均已被拿下。
焦點關注
為何落馬高官多異地審理?
近年來,為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最高法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採取異地審理的做法。省部級高官腐敗跨省異地審理,廳局級幹部腐敗案件省內異地審理,已是相對固定的司法慣例。為何要異地審理落馬高官?審理高官的法院有什麼特點?異地審理又有什麼不足之處呢?
1 超90%高官腐敗案異地審理
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的慣例,可追溯至2001年的遼寧“慕馬案”(因遼寧省原副省長慕綏新、瀋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涉案而得名)。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馬向東的妻子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馬向東在看守所時持有手機可隨時與外界聯繫。為排除干擾,中央決定對該案進行異地審判。
“慕馬案”後,高官腐敗案異地審判逐漸成為慣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
2 高官貪腐案有一定處理程序
至今形成的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貪腐犯罪案件處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紀委立案檢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最高檢,由最高檢指定某一省級檢察院具體辦理,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後,再由最高法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理。
依法律規定,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審理的法院,一般在同一地域。當然也有例外,陳良宇案即由最高檢指定吉林省檢察院偵辦,按理應向吉林省某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最高法卻指定了天津市二中院審理。
3 一般選離羈押地較近的城市審理
最高法通常指定中級人民法院審案。著名的刑事法學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表示,綜合考慮當事人、證人等參加訴訟的便利性,以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起訴等所耗費的司法成本情況,一般選在離羈押地較近的重點城市。審理法院一般有高官貪腐案審判經驗,審判方面的硬件設施也較好,能保證案件質量和有效防範安全事件的發生。
因為省部級高官判決後多在秦城監獄服刑,因此北京的法院得到較多的機會。毗鄰北京的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再遠些的山東省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也常常被指定管轄。
4 異地審理需多部門協調配合
職務犯罪異地審判背後,要涉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公訴等公檢法機關的協調配合,需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如果規定不明、協調不力,辦案機關會相互衝突,造成司法尷尬。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學教授洪道德説,異地審判可以作為一個過渡性的特殊司法慣例存在,絕不能上升到“正式制度”。他認為,當前對抗不當干涉司法的關鍵並不在異地審判,而在於增強司法體制和司法機關的“抗干擾能力”,讓司法機構最終獨立於地方政治。
5 陝西、山東異地審理的部分高官
陝西
2010年,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受賄案在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審理
山東
2003年,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審理
2006年,安徽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審理
2007年,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受賄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審理
2010年,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省棗莊市中級法院審理
2013年,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院審理
2014年,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經由最高檢指定山東省檢察院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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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將在西安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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