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頒佈外資企業員工工資支付新規
據古巴《格拉瑪報》12月16日報道,古巴今天發佈第53號官方公報,頒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3個部委的部令,就外資企業員工工資支付相關事宜做了規定。這是對今年新頒第118號《外國投資法》關於勞動力制度等配套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上述3個部令分別是:財政與價格部2014年第535號部令、經濟與計劃部2014年第920號部令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14年第42號部令。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薩米拉·馬林·特莉安娜表示,新規調整了外資企業員工工資構成,將使約4萬多名外企員工增加工資。此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全國所有經濟行業制定統一的工資等級,據此確定員工工資。新政實施以後,員工工資將由勞務中介機構與外國投資方商定,主要考慮因素包括:周邊國家類似行業類似工作崗位工資水平、古巴目前施行的工資級別體系(作為參照)以及依法應付的其它額外報酬。
根據《外國投資法》,勞務中介機構與外國投資方商定的員工工資應以可兑換比索(CUC)支付,而勞務中介機構向外資企業員工轉發工資時以古巴比索(CUP)支付。此次新頒部令規定此種情況下兩種貨幣的兑換匯率為2,即每1可兑換比索兑換2古巴比索。以可兑換比索確定的員工工資,在轉發到員工手裏時都應乘以2換算為古巴比索,同時將扣除應付工資的9.09%用於支付員工休假。
那些被授權自主僱傭員工的合資企業,目前包括古巴電信公司(ETECSA)和哈瓦那水務公司,也獲准按1:2的兑換系數計算其員工工資。
1:2 的兑換匯率適用所有外資相關行業員工工資折算,但馬裏埃爾發展特區除外,特區內仍然執行1:10的兑換匯率,以便鼓勵更多外資進駐特區。
針對1:2的兑換匯率為何與目前國內1:25的匯率相差極大的疑問,馬林表示,不能把企業匯率和個人匯率相提並論,兩者適用的環境不同。
此次新頒部令,從2014年10月工作所應得的工資開始執行。如為半月工資,則從10月下半月工資開始執行。
馬林強調指出,此次新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勞動者依據新政所獲得的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水平,也不得低於國家平均工資水平,後者即為外資企業員工的最低工資額。每年年初,待國家統計局公佈上一年度全國平均工資水平之後,勞務中介機構均須據此與外國投資方重新商定當年員工工資。2013年古巴全國平均工資為471古巴比索。
外貿外資部外國投資總司司長德博拉·裏瓦斯表示,根據經濟與計劃部第920號部令規定,勞務中介機構將收取不超過員工工資20%的金額作為其提供中介服務的報酬。中介機構提取的服務報酬,是為了保證維持中介機構經營支出,確保提供合格的勞動力資源(包括相關能力培訓、培養和人力資源開發),以及一定的利潤率,且不得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此外,勞務中介機構還將按照以可兑換比索確定的員工工資依法向外資企業代收相應的社會保險金,税率為工資的14%。裏瓦斯強調,此次新政最主要的是勞務中介機構的角色發生轉換,不再是收款並上繳國家財政預算,而是根據與外資方商定的支付勞動者工資,選派並培訓勞動者,並按照現行勞動法保障勞動者的權利。
財政與價格部收入司司長弗拉迪米爾·雷格伊羅·阿萊介紹,根據第113號法《税法》,財政與價格部第535號部令規定,通過勞務中介機構派遣至外資工作的員工,如果通過執行此次新政,月工資增長金額超過200古巴比索的,應繳納社會保險特別税,根據工資增長金額不同,税率從1%至5%不等,而且不是僅僅對工資增加部分徵税,而是以執行新政後的工資總額為應税金額。應繳税款由勞務中介機構在發放員工工資時代扣代繳。
阿萊強調,此次外資行業工資新規並不是孤立的,醫療衞生、教育和體育屆均已完成了工資政策調整,也同樣繳納該税金。為應對越來越嚴峻的老齡化問題,必須增加國家社會保障基金,國有行業以及國家經濟體系的所有行業勞動者均應為此履行納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