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男子搶劫殺害寶馬女車主一審被判處死刑
人民網桂林12月19日電 今天,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王新榮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餘元。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王新榮從湖南到桂林聯繫賭博時,在桂林市象山區民族路一刀具店以350元購買跳刀一把。3月3日16時許,王新榮賭博欠債後竄至桂林市象山區蒼松路3號門前,因債主不斷打電話追債,遂關閉手機坐在路邊休息。此時,被害人傅某(女)駕駛車牌為桂ADX9**的紅色寶馬X6越野車停在3號門前,王新榮以車速過快被嚇為由而大罵,被害人傅某回了一句後便上樓辦事,王新榮離開後繼續在附近轉悠,再次走到該處時,見紅色寶馬越野車還停在原處,心想能開這麼好的車的人一定是有錢人,遂產生了搶劫的念頭,便在附近守候伺機作案。
當日18時許,被告人王新榮見被害人傅某下樓進入車內發動汽車,即迅速從對面路邊繞經車尾跑至車輛右側,拉開副駕駛室車門進入車內,叫被害人傅某往前開車駛離,在傅某大喊“搶劫”羣眾圍上來之時,遂持刀朝傅某胸腹部連捅多刀,傅某掙脱下車後倒在路邊當場死亡。王新榮在作案過程中腿部受傷,下車後搶了一輛摩托車逃離現場,跳刀在逃跑過程中丟失。2014年3月10日,王新榮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法醫屍體檢驗鑑定,被害人傅某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心臟,致大失血合併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新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新榮在桂林市城區實施搶劫,因被害人反抗及羣眾圍捕沒有搶得財物,其持刀多次猛捅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社會危害性極大,王新榮認罪態度一般,無其它法定或酌情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