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啓用電子腳鐐監管假釋犯 擅摘會引報警
□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敖穎婕
昨天上午,南匯監獄內設法庭,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合議庭法官宣讀完對罪犯陳勇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書,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即上前在陳勇的腳腕部佩戴上內含GPS芯片和SIM卡的“電子腳鐐”。
這是國內法院首次通過法律文書明確對假釋對象實施電子即時定位監管——陳勇將在接下來的六個月中通過“電子腳鐐”接受無間斷的即時監管。
被稱作“電子腳鐐”的電子即時定位監控設備,最早被美國、瑞典、韓國等國家用於犯罪嫌疑人或監外服刑罪犯的監管。
此次適用“電子腳鐐”監管的假釋罪犯陳勇,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由於陳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接受教育改造,南匯監獄於12月1日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報送上海市一中院審理。
經審查,上海市一中院認為,陳勇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有悔改表現。陳勇原居住地的社區矯正組織落實了假釋後的監管措施,適用假釋後基本沒有再犯罪危險,因此對南匯監獄提出的假釋意見予以採納。
與此同時,鑑於陳勇原判決案由為搶劫罪,系暴力型犯罪,為預防和減少其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社會矯正機關建議對其實施電子即時監管。上海市一中院據此遂作出對陳勇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
另據上海市一中院審監庭副庭長屠春含介紹,在假釋案中首次啓用“電子腳鐐”的同時,上海市一中院還推出了與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刑罰執行處共同制定的《關於對特定假釋對象即時電子即時定位監管的辦法(試行)》。“辦法對佩戴使用的啓動建議、主要使用對象、擬假釋罪犯佩戴意願徵求程序的設置、審查決定的依據、裁定書的表述以及擅自摘除、破壞‘電子腳鐐’的法律後果等一一作出詳盡規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
●“電子腳鐐”外觀上如同一枚電子錶。由於戴在腳踝處因而隱蔽性良好,也不影響佩戴者在授權的距離範圍內進行正常的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
●“電子腳鐐”一經佩戴,假釋犯無法完整性摘除,佩戴人在監控期滿後可以到相應的社區矯正機構,由工作人員通過配套設置進行解除。
●假釋犯佩戴“電子腳鐐”期間,監管機關可通過“電子腳鐐”內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即時追蹤其蹤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