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在假釋案件中首次啓用“電子腳鐐”
本報訊(敖穎婕 記者周凱)近日,在上海市南匯監獄內設的法庭上,隨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合議庭法官宣讀完對罪犯陳勇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書,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即上前在陳勇的腳腕部佩戴上內含GPS芯片和SIM卡的“電子腳鐐”,這意味着陳勇在裁定書載明的接下來6個月中,將通過這一電子設備接受無間斷的即時監管。這也是全國法院首次出現通過法律文書對假釋對象實施電子即時定位監管予以明確。
被稱作“電子腳鐐”的電子即時定位監控設備,最早被美國、瑞典和韓國等國家採用於犯罪嫌疑人或監外服刑罪犯的監管中。其功能並不像傳統的腳鐐那樣用於限制被監控者的遷移自由與行為,而在於確保被監管的對象始終處於可監控的物理範圍內。為假釋罪犯佩戴的“電子腳鐐”外觀上如同一枚電子錶,由於戴在腳踝處因而隱蔽性良好,也不影響佩戴者在授權的距離範圍內進行正常的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但“電子腳鐐”一經佩戴,無法完整性摘除。監管機關則可通過“電子腳鐐”內含的GPS芯片和SIM卡即時追蹤佩戴者的蹤跡。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使用“電子腳鐐”,但以刑事裁定書對這一監管方式的監管主體和時間加以明確在國內尚屬首次。
此次適用“電子腳鐐”監管的假釋罪犯陳勇,系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由於陳勇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接受教育改造,在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勞動中均表現良好,由執行機關上海市南匯監獄於2014年12月1日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報送上海一中院審理。
上海一中院審查後認為,陳勇在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有悔改表現,原居住地的社區矯正組織落實了假釋後的監管措施,適用假釋後基本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故執行機關建議對陳勇可以假釋的意見予以採納。鑑於陳勇原判決案由為搶劫罪,系暴力型犯罪,為預防和減少其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社會矯正機關建議對其實施電子即時監管的建議,亦予以採納,遂作出對陳勇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
據上海一中院審監庭副庭長屠春含介紹,該院在假釋案件中首次啓用“電子腳鐐”的同時,還推出了與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刑罰執行處共同制定的《關於對特定假釋對象即時電子即時定位監管的辦法(試行)》。其中就佩戴使用的啓動建議、主要使用對象、擬假釋罪犯佩戴意願徵求程序的設置、審查決定的依據、裁定書的表述以及擅自摘除、破壞“電子腳鐐”的法律後果等,作出詳盡規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