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立法法》草案:明確税收法定原則
人大審議《立法法》明確税收法定今後—— 行政未獲授權不能徵新税
法制晚報訊(記者汪紅)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昨天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作進一步細化,根據税收法定原則,將税收一項單列出來,明確税種、納税人、徵税對象、計税依據、税率和税收徵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中國法學會財税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昨晚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税收法定”與刑法中的“罪刑法定”都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原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在黨的政策中明確“税收法定”原則,但要將這一原則真正落實,將舊的行政思維慣性轉變為法治思維,還需進一步細化規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增加此規定,有助於全國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權,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提高立法質量。
劉劍文介紹,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税制和發佈試行有關税收條例(草案)》;1985年,全國人大又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與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規定或條例》。
此後,國務院依照這兩次授權制定了大量税收暫行條例。直到2000年3月,全國人大頒佈《立法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税收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制定。
但對於此前國務院依據兩次授權制定的諸多徵税條例,卻沒有監管辦法。
中國法學會財税法學研究會秘書長、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序中説,2000年《立法法》頒佈實施,規定財政、税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但卻留了一個授權的尾巴。
1984年的授權是專門針對税收的,目前已廢止。
1985年的授權是籠統的授權,應該是税法以外的授權。
《立法法》出台後,應重新授權,明確授權範圍,但相關部門卻一直拿1985年的授權作徵税依據,而且授權立法這些年也缺乏監管。
專家解讀 一月兩加燃油税不會再出現
劉劍文説,一旦全國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權,新税種的徵收肯定要先制定法律,一些老税種要調整徵收對象和税率等,也要先制定法律,不能再由行政機關解釋和調整,這將更好地保護納税人權益,把政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這也是對過去一些做法的反思。
將來税收基本制度立法應該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制定,即使還要授權國務院,授權應該有期限和範圍限制。
周序中説,未來將要徵收的新税種應該包括房產税、環境税、消費税、遺產税、礦產資源的資源税等。政府徵以上税種必須合法,否則就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犯。
對於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兩次提高燃油税的做法,周序中教授表示,一旦全國人大將税收立法權收回,這種情況就不會再發生了。因為徵税要依法,而法律只能由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人民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可以充分表達意見,不再是單方面的帶有被迫意義上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