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遊投資控股公司原黨羣部經理涉受賄獲刑
原標題:海南旅遊投資控股公司原黨羣部經理涉受賄獲刑
海南旅遊投資控股公司(下稱海旅公司)原黨羣部經理在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05萬元,為他人謀取招投標利益。12月17日,海南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英江有期徒刑九年。
李英江系昌江黎族自治縣人。2009年起至案發前,李英江在海旅公司工作,歷任該公司業務管理部副經理、黨羣部經理、項目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下半年,省政府委託海旅公司代建海南省旅遊標識體系及公共信息圖形符號項目。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英江任海旅公司黨羣部經理、該旅遊標識項目經理,負責招投標工作。期間,李英江認識了金沙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副經理李某。在該旅遊標識項目招投標期間,李英江向李某透露了一些招投標工作進度和信息。李某組織了金沙公司、魯中公司等四家公司參加投標。李某請李英江幫忙,並許諾按合同造價的5%給予李英江好處費,李英江表示同意。後魯中公司中標該項目的第二標段工程,工程合同價為2142,2188元。為兑現承諾,李某在海口市第七中學門口附近送給了李英江60萬元。同年12月7日,李某又在海口市南大橋附近路段送給李英江45萬元。
2014年5月9日,在偶然獲知李某被抓獲的消息後,李英江主動到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投案,交代了其收受李某好處費的情況。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英江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從事管理公共事務工作時,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賄賂10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一直如實供述罪行,且退贓13萬元,有一定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李英江表示服判,不上訴。□記者 劉江浩 通訊員 程玲玲
(來源:海南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