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學校總務處副處長受賄十餘萬 獲刑十年半
原標題:學校總務處副處長受賄十餘萬
法院以受賄罪判十年半有期徒刑
因負責學校基建基礎設施招標等工作,山東勞動職業技術學院總務處原副處長張韌13次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施工、簽字撥付工程款等利益,被濟南市長清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張韌自2002年6月至2007年11月擔任山東勞動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山東勞技學院)基建科科長,2007年11月至案發任總務處副處長,負責學院基建基礎設施的招標、預算、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與驗收工作,負責工程款的撥付計劃和工程結算的審核把關等工作。
張韌於2007年春節前至2012年12月,利用職務便利,13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87000元,併為他人謀取施工、簽字撥付工程款等利益。
其中,2006年至2008年,黃某掛靠山東中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先後承接山東勞技學院7-10號教師公寓樓、2號實訓樓工程。2010年12月29日,為讓張韌幫忙及時支付工程款,黃某陪同張韌到濟南萬寶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寶公司)購買寶馬轎車時,為張韌支付購車訂金5萬元。
2008年8月,荊某掛靠淄博亞泰輕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接山東勞技學院圍牆及大門鋼結構工程,同年11月完工。2011年3月2日,為讓張韌幫忙承接山東勞技學院其他工程及支付工程欠款等,荊某經張韌同意並得知張韌妻子焦某農業銀行卡號後,往焦某卡中匯款5萬元。
張韌因涉嫌受賄歸案後,如實供述其餘司法機關不掌握的價值160200元的受賄事實,且其親屬代為退繳贓款5萬元。
長清區法院認為,張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到案後,如實供述檢察機關不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且其親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張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沒收退繳的現金5萬元及受賄所得手機二部。
宣判後,張韌不服提起上訴。濟南中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馬雲雲 實習生 王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