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税收法定是對程序正義的捍衞
作者:崔清新
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崔清新)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最高立法機關專屬立法權中的税收一項單列出來,強化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的“税收法定”原則。
税收的基本職能是為公共服務籌集經費。公民有依法繳税的義務,另一方面,税收是對居民財產無償、強制徵收。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這種關係,需要尋求一種平衡的力量。這種力量,就是法定程序,這種程序正義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結果的正義。
講一個普通的道理:政府要從公民口袋裏掏錢,必須徵得公民的同意,公民同意的正當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決定。因此,只有國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法律,才能確定税收基本制度,否則徵税便缺乏法律根據和正當性基礎。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把税收立法權授予國務院。“條例”或“暫行條例”就成了大多數税收的徵收依據,一些“暫行條例”甚至一“暫”就是20多年。目前全國18個税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車船税3個是經過人大立法的。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車船税法修正案草案時,就對車船税的增加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見,有委員呼籲“不能總想着從老百姓兜裏掏錢”,有媒體報道“老百姓不是‘唐僧肉’”,引發社會熱議。最終,草案沒有通過,贏得公眾一片贊聲。正是經過這樣的法定程序,經過雙方力量的博弈和角力,才能達到一種平衡。
不久前,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突然下發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費税。這種未經過立法機關討論就上調税收的做法,備受爭議。儘管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我國的消費税不是普遍徵收的,僅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費等特點的消費品徵收。而且對成品油徵收消費税,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抑制對能源的過度消費,是國際上比較普遍採用的做法……但縱使有一百個可以增税的正當理由,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徵税、增税,確實很難體現依法治國的精神。
一個國家税收制度的狀況,直接影響着居民的税負、税感以及收入狀況,影響着政府與民眾的關係。正是由於税收在經濟與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才明確了“税收法定原則”,使之成為我國未來改革的主要方向。因此,讓税收法定的原則銘刻在法律條文中,既是對程序正義的捍衞,也是國家現代治理能力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