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管理辦法 公園不得對遊人隨便"禁足"
法制晚報訊 市民逛公園常看到的“遊人止步”、“禁止入內”標識牌,以後將嚴控。《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本市首次出台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明年1月10日起,禁止利用公園亭、台、樓、閣設立不讓老百姓自由出入的私人會所,除安全需要外不得對遊人隨便“禁足”。
市園林綠化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主要為貫徹落實“會所中的歪風”專項整治要求而制定,適用於全市所有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向公眾開放的公園綠地,目前大約涉及300餘家。
其中規定的公園範疇,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具有相應設施和管理機構的公共綠地,是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遊覽觀賞、休憩健身、文化娛樂、科學普及等活動的公共場所”。
在這些公園,禁止佔用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而對於“私人會所”,辦法中也給予了明確的界定,是指改變公園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閒、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
市園林綠化局相關負責人稱,這表示佔用公園內亭、台、樓、閣、廊、榭等公共資源開展封閉經營,是絕對禁止的。
同時,除了帶有明顯遊憩性質的建築設施不得封閉經營,公園的管理用房也禁止出租、出借,開展經營行為。這意味着私人會所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裏將無立足之地。
此次出台的辦法還對公園標識牌的設立進行細化規定。以前,在公園裏圈出一塊地,秘密經營會所,對外掛“遊人止步”、“禁止入內”等標識牌的現象,在部分公園裏曾有發生。今後,公園內餐飲、展示、遊憩等服務性用房的公共區域都應當向公眾開放,除安全需要外,“遊人止步”等不當標識牌禁止設立。
此外,“辦法”規定,公園內新建或者改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都必須經過審批。未經批准,禁止改變公園內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性質和用途。公園內的文物建築不得出租、出借,應當依法按照原有風貌和格局進行保護。公園配套建築及設施有多少及如何使用,應當建立專項台賬,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
該辦法實施後,市園林綠化局將對各區縣公園進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