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房遭私賣流浪14年 有關部門行政違法未糾錯
作者:谭登
《住房遭私賣 流浪14年》後續
贏了官司無賠償 行政違法拒糾錯
今年8月15日、26日,本報先後對常德市武陵區畜牧水產局退休幹部羅紹海住房被武陵區農辦變賣,羅紹海起訴索賠一案進行了報道。近日記者採訪得知,10月8日,武陵區法院對羅紹海起訴武陵區農辦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房管部門註銷、變更羅紹海房改房產權的行政行為違法,但駁回賠償訴求。對此,羅紹海老人不服,上訴至常德市中院。12月10日,常德市中院已開庭審理此案。
這起拖了4年多的“民告官”案,在已經作出的判決中,羅紹海贏了官司,卻得不到賠償;有關部門行政違法,卻未糾錯承擔責任。對此,法律界有關人士發表了看法。
一級律師翟玉華:
區農辦存在侵權應賠償
武陵區法院判決認為,武陵區農辦參照常德市《關於公有住房售後退房、換購房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將羅紹海享有的66%房改房產權作價6233.7元回購,價格基本合理,回購款抵減了羅紹海所欠區農村基金會借款,雖然申請註銷、變更產權存在行政違法行為,並沒有侵犯羅紹海財產所有權的主觀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早在2010年,武陵區法院和常德市中院就先後裁定,註銷羅紹海房產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未因此產生直接財產損失,不支持賠償。
為羅紹海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袁志鴻表示,區農辦未得到產權共有人羅紹海同意,或法院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擅自作價回購房產抵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侵害了羅紹海對自己房產的處分權。
武陵區農辦有關負責人解釋稱,當時基於農村基金會清欠的特殊情況,採取“回購”的工作方式存在瑕疵。但他認為,是常德市房管局變更了羅紹海的產權,區農辦並非行政違法主體,不存在賠償問題。
記者就此採訪了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翟玉華,他認為,武陵區農辦的行為是“替人放牛,卻賣了人家的牛”,還推卸責任。區農辦無權處分他人產權,其以“退回原購公房,以退房款抵償基金會欠款”為由,向常德市房管局申請註銷、變更羅紹海的產權,侵害了羅紹海的財產所有權,是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常德市房管局根據區農辦的申請,在共有產權人未到場或授權的情況下,僅辦理了一個產權變更登記的手續,行政程序上違法,但非侵權人,可以撤銷變更進行糾正。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維傑:
常德市有關部門做法錯誤
羅紹海夫婦於1993年底用多年積蓄5819元購買的這套佔66%產權的房改房,面積56.36平方米,是其唯一住房,一直住到1999年12月被告知需騰房拍賣抵債,夫婦倆才搬出,遷回老家沅江市租房居住。14年來,夫婦倆顛沛流離,無固定居所棲身。今年76歲的羅紹海患嚴重冠心病,多次拖着病體四處奔走,訴求討回房產,以求晚年安居。
其房屋被作價回購,又被變更產權,賣給他人。對此,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維傑指出,常德市有關部門的做法是錯誤的,違背了國家政策。即便羅紹海夫婦為了還債,同意回購變賣或由法院拍賣自己唯一的住房,有關部門或法院也不能認可,因為國家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權,任何行政部門(法院)都不能把居民從其唯一住房中趕出去,變賣其房產抵債。
對此,翟玉華律師也稱,即使居民欠再多的錢,法院也不能拍賣其唯一住房,必須保障其基本生活。對於羅紹海的索賠,他認為,鑑於房屋已變賣,事情不可逆轉,而常德市《關於公有住房售後退房、換購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早有政策,所購公有住房住滿5年後一律進入市場,應按照羅紹海夫婦騰房時的市場價格,將其66%的產權折價賠償。這些年羅紹海夫婦因失去住房所造成的損失,也應依法評估。(本報記者 譚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