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爸贊新規:早就不讓代言了
原標題:星爸贊新規:早就不讓代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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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去哪兒》等節目的熱播讓一對對明星父子人氣飆升,田亮女兒Cindy、張亮兒子天天、李湘的女兒Angela等成為炙手可熱的童星,並被廣告商瘋搶。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不得利用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一新規引發網友熱議,這些可愛的童星們還能在電視廣告中“愉快玩耍”嗎? 京華時報記者高宇飛
新規 請小孩代言 廣告或面臨重罰
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考慮,二審稿新增規定,不得利用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今後如果違法利用10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曹格經紀人 遵守新規不走“童星”路
昨天,曹格內地經紀人葉先生接受京華時報採訪時表示,這項新規定如果正式出台,曹格方面一定會遵守,“新規肯定是對孩子成長更有利,但我們之前對於每個代言都有責任感,和廣告客户慎重選擇,做對社會更有幫助的事,並不是只想着賺錢”。葉先生表示,後續等這項新規正式頒佈,看到具體條文,才好處理已有的合約問題。
對於曹格是否讓一雙兒女走童星路線,葉先生説:“目前沒有這個打算。節目結束後,孩子們都回歸自己的生活,我們不會做規劃。對於代言,以前是覺得如果品牌對社會有影響力,可以選擇性地做,但一旦有新規公佈,一定遵守。”
“星星”回應
張亮經紀人 早已“封殺” 天天迴歸校園生活
昨晚,張亮經紀人羅先生告訴京華時報記者,這一新規對於張亮和天天沒有影響,因為天天已正式入學,成為一年級學生,而張亮曾多次宣佈要“封殺”兒子的商業活動,也不再接新的代言。“天天的代言本身也不多,大多數和他爸爸在一起。如果國家有法律法規,肯定會遵守。我已經問了合作的商家,如果新規在合約完成前頒佈,那就只有協商終止合約。”羅先生透露,今年1月,天天已經停掉所有商業活動和錄製,除了《爸爸的假期》大電影是和小夥伴們一起做未完成的事,“張亮從來不是拿孩子賺錢的。他多次説過天天是小學生了,應該在這個階段做該做的事。”
對於天天滿10週歲後如何發展,羅先生透露,天天18歲成年之前爸爸張亮都會管着,應該不大會接商業活動了,“成年後他如果想走演藝之路,張亮不會攔着,但會告訴他利弊。”
新規解讀
兒童代言有別於形象被使用
中國傳媒大學廣告學院院長黃升民
黃升民認為,新規對所有兒童有限制,並非只是童星。“保護兒童是國際趨勢,中國這次對兒童的保護強化了。不允許10週歲以下孩子接代言,是因為小孩沒有商業意識和法律意識,過早介入商業不合理。”他強調,為產品代言和作為廣告模特、形象被使用是不同的,提供形象而未代言屬於“淺商業活動”。“代言有商業契約,是符號化的。要是隻呈現家庭歡樂、有孩子的畫面,作為模特或提供照片形象,這是兩碼事。目前法律還沒有規定兒童形象不能出現在電視上。”
待新規出台,終止合同損失誰承擔?黃升民表示,對於不可抗拒情況,雙方一般可商量進行象徵性賠付,兒童一方少量賠付給對方。
公益廣告紙尿褲廣告應該不受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劉俊海認為,新規主要是保護兒童成長,避免他們過於奔波廣告淡忘學業,“10週歲以下孩子不知道所拍的廣告有什麼法律後果,只能跟着廣告詞念,就算廣告惹禍也沒法承擔責任,加大了家長承擔責任的風險。”
劉俊海稱,新規針對商業廣告,不影響公益廣告,同時嬰幼兒紙尿褲廣告應該也不受影響,“比如拍帶尿褲的小孩跑,與其説是廣告代言,不如説是廣告中的‘道具’,但拍這種廣告還是儘量用卡通好一些,法律既然規定了還是別打擦邊球。”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