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税收法定”條款
作者:崔清新
新華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崔清新)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分組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税收”是否該單列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以及在税收制度的表述上發表了不同意見。
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根據税收法定原則,將税收一項單列出來,規定税種、納税人、徵税對象、計税依據,税率和税收徵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陳澤民認為,税收關係到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公民,因此,整個經濟發展水平應該和税收增長水平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水平相同步,而不能是“剪刀差”。我國目前許多税種税率的調整往往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一個紅頭文件就定了,沒有經過聽證,所以,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與税收相關的法律。
郝如玉委員也認為,把税收制度的立法單獨列示是正確的。但還不夠完善。他認為,應該把“税收”這條單列的專屬立法權順序提前。此次修改中,在草案列出的十一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中,第四項是對居民人身權利的剝奪,第五項是對居民政治權利的剝奪,第六項則應是税收這種對居民財產權利的剝奪,而不應是草案目前規定的第九條。
“因為對居民個人而言,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無疑是最為重要的三項權利。更重要的是,與對居民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的剝奪一樣,税收這種對居民財產權利的無償剝奪,同樣對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有着極為重要的影響。”郝如玉解釋。
謝旭人委員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税收和税收徵管的基本制度”。理由是税收制度本身已包括税種名稱、納税人、徵税對象、計税依據等內容,不需要逐個要素制定法律。税收徵管制度也是指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一些非基本的單項徵管制度,可以由國務院或者税務主管部門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
不過,也有不同意見。任茂東委員認為,草案這一款寫得這麼具體可能會帶來麻煩,當前的情況不宜這樣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