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冒充記者 以曝光要挾索贊助費獲刑
作者:晓凡
中新網連城12月25日電 (陳立烽 李泗峯)福建省連城縣一男子冒充雜誌社記者,以媒體曝光、追究責任等相威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最終將自己送進班房。連城縣法院25日披露,該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4年3月,被告人陳某夥同鄧某(另案處理)到連城縣文亨鎮某村,冒充《法制與社會》雜誌社海西增刊記者,在明知該村非法開採瓷土礦點已於前期被取締並停止施工的情況下,仍以曝光該礦點非法採礦造成山體破壞為由,向當地村委會幹部索要50000元的“贊助費”,並威脅若不支付該“贊助費”,將對該村非法採礦事件製作成新聞予以曝光,擴大事件影響,追究村委會幹部等人的相關責任。
該村村委會幹部等人為避免被追究責任,籌得30000元支付給被告人陳某。
今年6月25日,被告人陳某又來到新泉鎮某村,以同樣的手法,以可為村民報道並解決村內亂倒垃圾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為由,向前來反映問題的李某索要4000元費用。
因李某發覺被騙後報案至連城縣公安局,陳某最終於今年6月26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另查明,《法制與社會》雜誌社未在福建省設立海西增刊編輯委員會,陳某、鄧某等人非該社採編或工作人員。被告人陳某、鄧某均不是記者,不具備新聞採編從業資格,不能從事新聞採編工作,二人所持證件均不是合法有效的新聞採訪證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法制與社會》雜誌社海西增刊編輯部記者,以媒體曝光、追究責任等相威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3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