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販毒團伙“過堂”一死刑三死緩 最小者僅19歲
作者:李美香
12月23日,,一名毒販被依法判處死刑,3名毒販獲死緩,另一罪犯兩罪並罰獲刑16年。 據瞭解,罪犯李某是四川省內江市人,今年28歲;罪犯郭某華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今年19歲;罪犯張某芹是湖北省漢川市人,今年37歲;罪犯林某是海南海口人,今年41歲;罪犯謝某平是江西省九江市人,今年39歲。
2013年9月20日晚,林某電話聯繫張某芹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張表示同意隨即電話聯繫李某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隨後李某每克55元的價格賣給張某芹1000克甲基苯丙胺。張某芹拿到該1000克甲基苯丙胺後,由林某將該1000克甲基苯丙胺賣給“拱腰弟”(在逃,另案處理)。
林某回來後交給張某芹毒資5.8萬元,張給林好處費500元。同月30日23時許,張某芹販賣給林某50克甲基苯丙胺,林某將該50克甲基苯丙胺部分用於販賣及吸食。因質量存在問題,林某攜帶剩餘甲基苯丙胺退給張某芹。
10月1日凌晨3時許,公安民警在海口某商務酒店2219房抓獲張某芹、林某等人,當場從張某芹身上繳獲“冰毒”5包、“麻古”1包、“大麻”2包,從林某身上繳獲“冰毒”4包。
經鑑定,從張某芹處繳獲的“冰毒”淨重93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7.57%;“麻古”淨重5.265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大麻”淨重7.4945克,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四氫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從林某處繳獲的“冰毒”淨重36.062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9.75%。
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李某為繼續販賣毒品給被告人張某芹等人牟利,遂電話聯繫廣東老闆“小露”要求購買“冰毒”,雙方約定好交易4.5公斤“冰毒”。2013年9月27日晚,“小露”打電話給被告人郭某華,叫其送4.5公斤的“冰毒”到海口給李偉,郭某華遂從廣東汕頭坐車準備到海口後將“冰毒”交予李某。郭某華於2013年10月1日凌晨到達海口,李某與郭某華交接毒品。毒品交接完畢後,二人準備離開時,在地下停車場電梯口處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公安民警當場從李偉身上繳獲 “冰毒” 11包、 “麻古” 2包。經鑑定,繳獲的“冰毒”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4567.2克;“麻古”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淨重1.8457克。
被告人張某芹在販賣毒品期間認識了同為毒販的被告人謝某平,二人均因毒品短缺向對方購買過毒品用於販賣,進行過多次毒品交易。
2013年9月30日晚,謝某平在客房內容留吸毒人員陳科、程永勝、“阿飛”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日3時40分許,謝某平被抓獲,當場繳獲白色晶體狀固體5包、白色粉末狀固體1包。經鑑定,從謝某平處繳獲白色晶體狀固體淨重113.058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9.79%;白色粉末狀固體淨重6.7267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宣判
海口中院一審以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郭某華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某芹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林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謝某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
通訊員 胡坤坤 記者 李美香